平利县公安局
平利县农林科技局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极大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经营户在全县范围内制售孔明灯,已生产或已批发的由生产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
二、禁止任何人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者,由市监局、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广大干部群众要提高对燃放孔明灯危害性的认识,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市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农林局等相关部门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平利县公安局
平利县农林科技局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利县安全生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