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5 10:35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zfgzbmzfb/2016-3639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发〔2016〕22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10月15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县经济社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质量促转型、促发展,充分发挥质量在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质量兴县,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20年,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区域发展竞争力显著提升,在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树立一批质量新标杆,建立具有我县地域特色的富硒产业标准体系,“女娲文化故里”、“中国美丽乡村”、“中国名茶之乡”区域名片影响力显著提升,富硒产业、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等特色循环产业竞争优势明显,质量工作对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作用进一步增强,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省名牌产品总数达到10个以上,市特色产品总数达到15个以上。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1个,陕西省知名品牌示范区1个。

(一)产品质量目标:2020年,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优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富硒粮油、畜牧产业、设施蔬菜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达30%以上;重点食品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基本药品抽查合格率100%。企业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基础管理进一步强化,产品的品种、质量和效益显著改善,培育一批在国内、省内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

(二)工程质量目标:2020年,打造一批实力强、质量优、信誉好的工程品牌企业,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普遍增强,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服务质量目标:2020年,服务质量规范化和品牌化取得明显进展,服务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服务业质量水平显著提升,旅游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生活型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0%以上。培育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企业1家。

二、重点工作

(一)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将质量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推动全面落实质量发展工作。创新质量激励机制,推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县发改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配合)

(二)大力提升产品质量

1.加强对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总要的标准体系的指导,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引进和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动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企业引进和使用高层次质量人才。(县经贸局牵头,县市监局、县农林科技局、县文广旅游局配合)

2.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加大与食品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下放力度,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县市监局牵头,县农林科技局配合)

3.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以富硒产业基地、现代农业园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的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以富硒茶、绞股蓝、畜牧、蔬果等为主的山林经济标准化生产,加大富硒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提高农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市监局配合)

4.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源头和市场监管,确保本地药品的质量安全。(县市监局牵头,县卫计局配合)

5.完善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做好工业品、农产品、食品药品、流通商品质量分析报告编写工作,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市监局、县经贸局、县农林科技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三)大力提升工程质量

1.加强对建设、交通、水利领域工程的监管,加强设计、进场材料、施工过程的监管和人员培训。支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申报省级、国家级奖项。(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2.大力推进绿色建筑与节能建筑,精心打造具有平利地方特色的绿色建筑。以标准化规划为引领,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建筑工业化、产业化进程,着力打造“中国最美乡村”。(县住建局负责)

3.完善建筑、交通、水利行业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做好行业质量分析报告,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风险。(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四)大力提升服务质量

1.引导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加大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力打击网络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快推进全市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电商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一流富硒产品电商平台。(县电商办、经贸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供销社、县市监局配合)

2.鼓励商贸流通、宾馆饭店、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和设计规划、科技研发、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申报争创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引导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农林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市监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3.加强旅游行业建设,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创建4A旅游景区2个、4星酒店2家、3星级酒店10家,大力开展各类品牌示范区创建,持续提升游客满意度和旅游服务质量。(县文广旅游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市监局配合)

4.完善服务业质量分析制度,做好服务业质量分析报告编写,为我县富硒电商服务业、生态旅游业、健康养老业、家政服务业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提供质量咨询。(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民政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五)大力开展品牌建设

1.加强区域品牌建设。着力推进平利美丽乡村特色(富硒)高效农业院地合作示范区创建,集中策划“平利美丽乡村”区域品牌的宣传推广,使区域品牌成为全县品牌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培育扶持知名品牌。对已经成为省级名牌、市特色品牌的企业和成功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在项目资金扶持、科技研发、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引进和推广、价值评定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创建,提升品牌价值,培育一批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企业。(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农林科技局、县市监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3.做强做响富硒品牌。以茶叶、绞股蓝等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加大科研力度,开发科技含量高的富硒产品,对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和梯度培育,在富硒标志使用、企业质量管理、品牌申报等方面积极给予扶持,促使更多富硒产品成为名牌产品。(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配合)

4.积极创建知名品牌示范区。组织全县有条件的农业现代园区、工业集中区,积极申报开展全国、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区域品牌价值评定。鼓励具有特色优势产品资源的企业参与全国品牌价值评价。(县市监局牵头,县园区管委会、县经贸局、县农林科技局、县文广旅游局配合)

(六)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

1.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制定符合自然条件、有利于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强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富硒产业等特色主导产业标准引领作用,建立具有平利特色的产业标准体系,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将资源优势、生态优势转化为标准优势、竞争优势。(县市监局牵头,县经贸局、县农林科技局配合)

2.加大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积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违法行为。支持鼓励电子信息、新型材料、富硒产业等具有技术、资源优势企业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县农林科技局、县市监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3.积极提高主导产业生产标准。鼓励富硒食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等支柱产业的主导产品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省级标准制修订工作。(县市监局、县经贸局、县农林科技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4.支持推广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以贯彻陕西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南》标准为载体和抓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居民分享改革红利的感受度和幸福指数。启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工作,编制完成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不断推广扩大平利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影响。(县住建局牵头,县市监局、县农林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旅游局配合)

(七)完善质量激励机制

1.建立县政府质量奖。推进以县政府质量奖为载体、卓越绩效模式推广为重点的全县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加强先进质量管理培训,每年扶持2家重点企业提升绩效,培育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县市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配合)

2.建立品牌奖励制度。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命名、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和陕西省名牌产品、市特色产品称号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县市监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3.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命名;获得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命名的企业;主导、参与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并发布实施的单位;获得认定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的企业按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兑现。(县市监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4.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予以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县市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林科技局配合)

(八)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强化富硒标志使用产品监督抽查力度,提高监督抽查合格率。强化富硒现代农业园区监管,确保提供合格富硒产品原料。建立以富硒茶、富硒绞股蓝为主的富硒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和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县市监局牵头,县农林科技局配合)

2.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监管,完善食品药品信息发布机制,强化食品生产小作坊、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重点风险源防控,构建生产流通及餐饮全链条追索体系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县市监局负责)

3.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检测及监督抽查工作,每年组织23次专项检测。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制度、农副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县农林科技局负责)

4.严厉查办制假售假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县市监局、县农林科技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5.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强化特种设备监管;完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察,强化动态监管和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建立96333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完善特种设备多元共治格局。(县市监局负责)

6.建立完善建筑、交通、水利工程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7.以商贸物流、旅游餐饮等为重点,探索建立服务业质量监测机制,推动建立企业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市监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8.加强检测检验技术机构监管,提高技术机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县市监局负责)

(九)加强质量安全技术基础建设

1.强化标准、计量和认证认可技术基础,鼓励推动我县重点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进地方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上升为省级标准、国家标准。健全我县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计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特别是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认可技术基础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检验、校准、认证、标准信息服务等中介技术服务市场,保证技术机构公平竞争。(县市监局牵头,县经贸局、县农林科技局配合)

2.着力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加快富硒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推动检测结果的国内互认,全面提升对富硒食品以及相关产品的监督检验能力。(县市监局牵头,县农林科技局配合)

(十)加强质量文化建设

1.加大质量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群众团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普及质量基础、质量常识、质量法制等知识,提升全民质量意识,倡导科学理性、崇尚高品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风尚。(县市监局牵头,各镇政府、相关单位配合)

2.鼓励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大力开展质量教育,积极开展基地开放日活动,在综合实践基地中融入质量教育内容,普及质量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崇尚质量、追求品质”的价值观。(县教体局牵头,各镇政府配合)

3.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引导各行业开展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和质量道德教育,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社会关注的质量信息。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实施企业质量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和红黑榜制度,加大对质量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完善社会监督和市场约束机制,加强质量信用社会监督。支持鼓励行业组织发布自律规范或公约,开展质量信誉承诺活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工作机构,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切实提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将促进质量工作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推动全县质量工作的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加强统筹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三)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逐步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开展质量工作不力、影响市对县考核的,严肃责任追究。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10


公文PDF原文:平政发(201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