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平利县城关镇新正街169号
联系电话:0915-842172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柯 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1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计划。组织实 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 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本县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县各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督管理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本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四)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全县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负责全县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直销和传销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贯彻执行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开展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相关工作,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认证检测技术机构。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贯彻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
(十五)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比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改革、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推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压缩企业开办、注销的程序和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推进追溯体系建设,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规范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投诉、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等投诉举报平台,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系统,汇聚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贸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组织开展食盐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县经济贸易局作为县级盐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食盐专营行业管理,制定盐业产业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经济贸易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茶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茶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茶业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责任分工。按照省市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事项按照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确定的相关内容实施,划转前仍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划转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
内设股室:
(一)办公室 (联系电话:8421721)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拟定和督促实施;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计划生育、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各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督检查股 (联系电话:8426508)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拟定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承担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培训、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的业务训练,提高执法队伍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联系法律顾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登记注册股 (联系电话:8426256)
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等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及相关许可证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市场主体规范化登记管理工作;拟订贯彻执行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全县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的应用指导工作;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场秩序监管股 (联系电话:8421168)
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依据授权负责全县反垄断执法工作;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组织指导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究拟定注册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全县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专利等注册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负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食品监管股 (联系电话:8426708)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等业务的现场勘验、资料审查;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日常监管和规范;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负责食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参与镇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药械监管股 (联系电话:8426392)
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及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和规范;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布与监管有关的工作信息;负责药械从业人员、保化品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县药品安全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参与镇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质量技术监管股 (联系电话:8428915)
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拟定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缺陷产品召回、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计量工作,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负责计量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特种设备监管股 (联系电话:8428696)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