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6-03 15:29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索引号 /2016-0000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6〕74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6月03日


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县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已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4.5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镇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县食安委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做好善后工作。

总 指 挥:常务副县长

责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

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农林科技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各镇人民政府镇长等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1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向县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6、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保障体系建设事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2.2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2、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检查督促各镇、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向指挥部提出调查组牵头主要组成人员,督促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日常管理工作;

7、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处置专家库;

8、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9、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工作,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10、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2)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3)县民政局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安排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6)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7)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各镇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8)县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9)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县农林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负责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1)县经贸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

(1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为省食安办提供技术支持,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13)县教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14)县文游局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15)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6)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17)县盐务局负责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8)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对食品摊贩经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9)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人员组织、善后处置、信息报送及社会稳控等工作。

2.4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各工作组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

1)医疗救治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职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协调当地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县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4)检测评估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农林科技局等成员单位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食安办。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5)维护稳定组:县公安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配合。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物资供应组: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配合。职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7)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文化旅游广电局配合组织实施。职责:配合县食安办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2.5县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处置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开展工作。

2.6县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技术指导,对食品安全事件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3监测、报告、预警

3.1信息监测

县食安办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要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我省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镇级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和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

(2)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必须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和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食安委事件发生地行政监管部门通报。

(5)县、镇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3.2.2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各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IV级或III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2小时内报市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Ⅱ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1小时内报告市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各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同级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和质量监管、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等基本情况。

各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应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3预警发布

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和研判,经评估不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事发地进行指导处置;经评估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报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由食安办向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对事发地进行指导处置的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在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根据风险危害及蔓延情况可在一定区域内由县食安办向公众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4.2事件评估

1)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县食安办、卫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卫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县食安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3响应启动

4.3.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经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分析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安办会同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4.3.2启动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食安委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当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3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镇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必要时可以请求市食安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事故发生单位妥善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卫生和计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3.5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协调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3.6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协调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3.7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事故,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协调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4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办应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2)卫计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林科技、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食品药品等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5)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6)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镇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5.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5.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咨询组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故由专家咨询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专家咨询组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6信息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7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要积极组织所属部门,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2)总结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终结报告,报送本级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终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并通报县食安委成员单位。

5应急保障

5.1应急机制保障

本预案涉及到的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5.2信息保障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5.3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响应,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5.4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5.5物资经费保障

各镇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需要。

5.6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7应急演练

各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各级政府每3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5.8宣教培训

各镇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9奖惩

5.9.1奖励

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9.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6.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3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或污染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是指源于食品或涉及食品安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引起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统称食品安全事件。

6.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名单

2、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分组名单

3、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报告联络电话


附件1

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责任指挥: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员:县监察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教体局局长 

             县经贸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农林科技局局长 

             县文旅局局长     

             县卫计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镇镇长

 

 附件2

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分组名单

 

1、办公室: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危害控制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农林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参加。

3、医疗救护组:卫计局牵头,县医院、县中医院、疾控中心、各镇卫生院参加。

4、事故调查处理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监察局、卫计局、农林科技局、发改局、教体局、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

5、物资供应组:县政府办牵头,各镇政府、卫计局、经贸局、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参加。

6、监测评估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农林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参加。

7、新闻报道组:宣传部牵头,文广旅游局、政府网站参加。

8、维护稳定组: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9、接待组:政府办牵头,信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事发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

       附件3

平利县食品安全事件报告联络电话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8421951

平利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8426708

平利县监察局                  8428944

平利县卫计局                  8426791

平利县农林科技局              8421148

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8421721

平利县环保局                  8426722

平利县公安局                  8418504

平利县水利局                  8421193

平利县教体局                  8421833

平利县经贸局                  8410509

平利县发改局                  8421722

平利县交通运输局              8421576

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421981

平利县粮食局                  8421612

平利县盐务局                  8412036

平利县医院                    8424120或直拨120

平利县中医院                  8412000直拔114

平利县疾控中心                842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