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012年平利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7-16 10:24 【 字体: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

1)交通工具。

轿车、面包车、客车、皮卡、卡车、越野车(吉普车)、专用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摩扦车、电动车等。

2)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等。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起重机。

11)锅炉。

12)中央空调机组。

13)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4)公务制服。

15)各类图书教材。

16)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2)印刷。

3)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2万元以上)。

4)网络服务费(单项金额在0.5万元以上)。

5)社会中介服务。

6)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7)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蛋奶工程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工程项目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询价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