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6 16:05 【 字体:

  近期,我省部分地方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尤其一些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部分民办教育机构,以高息理财或以集资办学承诺高息回报为幌子,违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广大群众财产造成损失,严重扰乱地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的安排部署,从现在起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2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非法集资者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干扰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非法集资者多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谋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极少数先入者侥幸获得回报,众多后入者血本无归、损失惨重。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资产形态复杂、涉及地域广,处置难度大,造成兑付比例低,极易引发区域风险,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三、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

  四、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形式,提高甄别能力。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以合法外衣为掩护,不按法定程序运作,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广大群众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端正心态,谨慎识别。今天你惦记人家的“高息”,明天人家惦记你的“本金”,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五、严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全省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组织非法集资。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组织非法集资,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省广大群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严守法纪,不得参与非法集资。凡参与者风险自担、损失自负。参与集资数额较大的,要分别向公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说明资金来源。

  六、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集资犯罪。从现在开始,省上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民办教育机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房地产公司、基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基金等机构借助投资理财、集资办学、房地产开发、生态保护、农业开发等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