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根治陋习百日行动管理处罚依据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4-22 09:07 【 字体: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跨越隔离设施或者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自行车、电瓶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机动车驾驶人不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章停车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不系安全带、逆向行驶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内乱按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9、自行车、电瓶车、架子车在人行道乱行乱窜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还可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二、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1、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抛洒、焚烧纸钱冥币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6、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7、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晾晒、吊挂杂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8、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遗撒、滴漏的,对承运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1、单位辖区内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的,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3、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饮食业经营活动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1、出租车驾驶员有拒载、拼客、宰客、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使用计价器、甩客、无故绕行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出租车车容车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出租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件和从业资格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