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下达2016年培育任务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6 16:41 【 字体: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下达2016年培育任务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6-2349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5〕136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下达2016年培育任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四上”企业新建任务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16

 

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各企业。

    第三条  规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

    (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其中电商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涉及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等12大行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职能职责。培育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工作部门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强化协调,精心培育。

    县发改局牵头制定“四上”企业培育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县经贸局牵头培育规模以上工业、限上批发零售业企业;

    县住建局牵头培育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业企业;

    市场监管牵头培育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县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国税、地税、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会同责任部门抓好本辖区“四上”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下达的培育任务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四上”企业年度培育计划任务,结合招商引资工作,着力培育和新建“四上”企业。同时,分年度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并指导企业完善证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资料,提交县统计局对上申请纳入网报管理系统。

    第六条  对“四上”企业及重点培育对象,严格落实“领导包联、部门包抓”的企业帮扶机制,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在国家投资项目申报、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当年新培育并纳入国家“四上”企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将在项目、资金方面优先支持和倾斜

    第八条  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配合,对“四上”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企业由培育责任单位奖补一万元,用于购置网报设备、规范统计台账等

    第九条  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发改、经贸、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定期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大个体转企后,在生产经营情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保持税负的相对稳定。同时在融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各责任部门2016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作为加分项目进行考核。县政府督办室定期对“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办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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