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下达2016年培育任务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zfb/2016-2349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5〕136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12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年12月16日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下达2016年培育任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2016年“四上”企业新建任务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平利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规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
(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其中电商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涉及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等12大行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职能职责。培育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工作部门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强化协调,精心培育。
县发改局牵头制定“四上”企业培育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县经贸局牵头培育规模以上工业、限上批发零售业企业;
县住建局牵头培育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业企业;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培育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县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国税、地税、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会同责任部门抓好本辖区“四上”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并负责完成下达的培育任务。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四上”企业年度培育计划任务,结合招商引资工作,着力培育和新建“四上”企业。同时,分年度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并指导企业完善证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资料,提交县统计局对上申请纳入网报管理系统。
第六条 对“四上”企业及重点培育对象,严格落实“领导包联、部门包抓”的企业帮扶机制,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在国家投资项目申报、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当年新培育并纳入国家“四上”企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将在项目、资金方面优先支持和倾斜。
第八条 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配合,对“四上”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企业由培育责任单位奖补一万元,用于购置网报设备、规范统计台账等。
第九条 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发改、经贸、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定期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大个体转企后,在生产经营情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保持税负的相对稳定。同时在融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各责任部门2016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作为加分项目进行考核。县政府督办室定期对“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办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