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19-0186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4月0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年04月01日 |
平政办发〔2013〕38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平利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人口有序向县城转移,根据《平利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优惠政策》(平政发〔2013〕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平利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居民,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首次在县城购买通过土地招拍挂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政府主导实施的限价商品房、杨家梁移民搬迁暨城乡统筹示范区的统建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应坚持“政府推动、群众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居民首次进城购买通过土地招拍挂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政府主导实施的限价商品房、杨家梁城乡统筹示范区的统建房,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同时,各镇要按照避灾扶贫搬迁建档要求,指导进城购房农户提供相关资料,建立完善避灾扶贫搬迁档案。
第六条 各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原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购房位置等。
第七条 各镇将初审合格对象的相关资料定期报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请县政府召开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最终审定。
第八条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再次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送县进城办、财政局、扶贫局备案。
第九条 对已享受过移民搬迁、灾民建房政策的住户,进城购房不能再享受该政策。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补助资金的筹措,并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拿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按要求做好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落实优惠政策并办理“三证”。供水、电力、网络等部门积极搞好服务,从优从快落实好服务性政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和补助资金的,由县监察局按照《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其退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