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利县县城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2-233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发〔2012〕24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07月19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2年07月23日 |
平政发〔2012〕24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平利县县城规划区及重点区域
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县城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申办建房手续所需资料明细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平利县县城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和重点区域的私人建房管理,打造山水园林宜居县城和中国最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县内308省道及贵洛路两侧200米可视区域、长安集镇和景区、天书峡景区、女娲山景区、龙头旅游村、翠茗园、琵琶岛等重点景区范围内的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自住房屋及附属构筑物(以下简称私人建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国土局和所在镇政府共同负责上述区域内私人建房的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住建局负责私人建房的用地选址规划、工程规划审批及施工建设监管;国土局负责私人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管;所在镇政府负责对建房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料申报、审批公示及施工建设监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私人建房按照“符合规划、满足自住、规范管理、彰显特色”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私人建房必须符合县城建设规划或重点区域建设规划,不得侵占道路、河道、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必须满足消防、防震要求,妥善处理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二)满足自住。在符合规划、满足技术规范、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私人建房一般控制在四层(含)以下,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新建房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私人使用国有土地改扩建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证面积。
(三)从严控制。私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审批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对规划改造建设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国土局、住建局可按县政府要求临时冻结审批。对禁建区的危房户,原基是集体土地的,纳入移民搬迁异地安置;原基是国有土地的,按城市搬迁政策予以安置或经本户申请审批后建简易临时过渡房。下列区域除危房加固外,禁止进行私人建房:
1.近期规划建设的控制范围;
2.城乡道路规划的路幅以内;
3.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4.按规定必须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
(四)先拆后建。原有临街、临路占压规划红线的建(构)筑物需新建的,必须在取得私人建房用地和建设工程批准手续的同时,先自行拆除、退出红线,方可放线开工。
(五)彰显特色。县城规划区建房风格必须与山水园林环境相协调,其它区域建房必须坚持陕南徽派民居风格不动摇,鼓励以徽派元素为主体创新样式。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房的,必须是本村(居委会)常住户口、独立户主的无房户。申请改扩建房屋的必须是危旧房户。
第六条 村(居)民申请新建或改扩建私人住房,必须按程序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办建房手续所需资料明细随文附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批例会。县城规划区和重点区域内私人建房占地面积在134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主体层高在四层以上的,经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还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
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由县国土局、住建局根据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按程序办理。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房户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所在镇政府书面提交建房用地规划申请,书面申请需按规定要求书写,确保内容完整真实,村(居)民委员会应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确认其建房资格。
镇政府负责收集私人建房申请并复审建房户资格,及时提请县住建局、国土局指派专人现场勘察,公路两侧建房还需公路、交通部门参与现场勘察,拟建区内有强弱电杆线的,由杆线产权单位派专人参与现场勘察;符合建房要求的填写《建房审批表》,所在镇政府、国土局、住建局及勘察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县住建局负责代县政府受理审核私人建房用地规划申请和《建房审批表》,对符合要求的,由住建局统一报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住建局根据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县城重要节点位置的私人建房,需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同时,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及外观效果图,由县住建局负责初审后,一并报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2.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国土部门根据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建房户申请,查验建房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报建资料,对要件齐全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房户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根据住建部门推荐或审定的建房图纸(设计方案及外观效果图),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向县住建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和报建资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对外公示一周。对四邻及周围群众无异议的建房户,按规定收取报建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四邻及周围群众有异议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退回报建申请及资料,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放线开工。对通过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取得建房许可、完成施工设计的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由县住建局会同城关镇政府组织国土管理、城建规划、城建监察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干部到现场定位放线,监督建房户按审批要求进行施工。对其它重点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私人建房,由所在镇政府组织国土、住建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监督施工。
第八条 勘查复线。建房户在基础施工至±0.000时,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建房户申请县住建局、国土局、城关镇政府组织到现场复查验线;其它区域的,由建房户申请所在镇政府组织到现场复查验线,复查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基础工程未按定位放线要求施工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县住建局、国土局、城关镇政府负责监督整改,其它区域的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建房户申请再次勘查复验。
第九条 过程监管。私人建房应依法接受规划、用地、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放线开工记录等审批许可凭据以供查验。县住建局、所在镇政府按管理权限,负责私人建房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外观形象、建房层数、建筑面积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派专人现场督促整改,确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外观形象、建房层数和建筑面积符合审批要求。
第十条 紧急处理。村(居)民私人建房施工期间,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道路红线、市政管线设施和相邻房屋安全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县住建局或所在镇政府现场处置。
第五章 规范秩序
第十一条 村(居)民建房手续不得转让和易地建设。建房户提供虚假资料(含四邻签字)或转让他人的建房许可以及易地建设的建房许可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禁止城镇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或流转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国土、住建部门和所在镇政府不得为城镇居民办理集体土地建房审批手续。禁止村(居)民以私人建房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元房对外出售。违规开发和出售的,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在此期限内未开工的,可在逾期前10日内分别向县国土局、住建局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未经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先建或超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面积的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一经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违法建筑,住建、国土部门及所在镇政府必须立即责令停工,限期自行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等方式为违法建筑办理产权证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规为城镇居民办理集体土地用地许可或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超出审批面积为建房户办理用地及建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责令审批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对违规批建的建(构)筑物予以拆除,所办理的用地、建房手续及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无效,由审批单位及其责任人负责收回并注销相关审批手续或产权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批先建或虽经审批但在±0.000前超线建设基础工程,以及超出审批面积建房等违法违章建房行为,住建、国土部门及所在镇政府未及时发现、查处和责令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放任、支持、纵容违法违规建房,以及妨碍或阻挠住建、国土部门依法对私人建房履行监管职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申办建房手续所需资料明细
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数量、建房理由、拟建位置、用地面积、层数间数、联系电话);
2.《建房审批表》(签字盖章等要件完整真实);
3.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核原件、提交复印件,新建户不提供此件);
5.现有房屋产权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新建户不提供此件);
6.四邻协议书(四邻户主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私章);
7.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二、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数量、建房理由、拟建位置、用地面积、层数间数、联系电话);
2.《建房审批表》(签字盖章等要件完整真实);
3.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5.四邻协议书(四邻户主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私章);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原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