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06月20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2年06月20日 |
平政办发〔2012〕93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平利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利县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平利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省财政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和《平利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从财政预算内安排,以及整合用于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建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省市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专项工程预付款的借款。
第四条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整合现有与陕南移民搬迁相关的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治理资金等。
第五条 其他投入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及各镇财政所设立“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人、专账管理,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七条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到户补助资金,由各镇报县扶贫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按补助标准和县扶贫局审核确认的移民搬迁到户花名册,采取“一折(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1、严禁将不属于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兑现到户补助资金;
2、严禁给验收不合格、不公示、有群众举报反映而不经调查核实的移民搬迁户兑现财政补助资金;
3、严禁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骗取、克扣、截留、挪用、侵占移民搬迁到户补助资金;
4、严禁给信息不明、审批程序不规范、档案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移民搬迁户兑现到户补助资金;
5、严禁在兑现移民搬迁补助资金中乱收费、乱摊派或吃拿卡要,对需搬迁户交纳的合理费用,要经搬迁户讨论、公示,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在兑现到户补助资金中扣除;
6、严禁在兑现移民搬迁到户补助资金过程中发放现金,必须按照“一卡(折)通”兑现办法和程序要求将补助资金兑现到户。
第八条 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区的土地征收、场地平整、排污设施、水电管网、道路硬化等基本建设,原则上坚持“谁主建谁负责统筹资金”,由各镇、各村负责与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有偿出让等统筹谋划,各安置区内力求自保平衡。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对规划规范、规模较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自保平衡特别困难,且在全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集中安置区防洪保安、亮化绿化、社区公共服务等较大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予以扶持,建设资金由县政府捆绑相关项目筹集。
1、原则上县政府每年一个镇重点支持一个集中安置区,具体项目经县政府县长或分管县长带领县扶贫局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
2、县政府重点支持的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必须是当年的新建项目;
3、县政府支持的集中安置区,其建设规划必须经过县政府审批同意,民居建设必须是徽派风格;
4、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必须有施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报县扶贫局初审,经县政府评审认定后,严格按照《平利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5、资金拨付由项目业主镇政府按照县政府审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提出拨款申请,由县扶贫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财政局和扶贫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正式开工后首期拨付30%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业主镇提请县陕南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除预留5%质保金外,余款一次拨付到位;质保金待竣工期满一年,经项目业主镇、县扶贫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复查质量合格后一次付清。
第十条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资金全部用于移民安置房建设补助和县政府重点扶持的集中安置区直接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机关、人员经费等与安置房及集中安置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无关的开支,更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建设楼堂馆所等开支。
第十一条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资金使用中需要采购材料、货物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管理与兑付工作,县扶贫局负责按照当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认定。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扶贫局要切实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发挥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陕南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