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廉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2-27 15:43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廉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8-0614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平政办发〔201210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廉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

各单位:

《平利县廉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平利县廉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60%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县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50平方米以下,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一室一厅一厨一厕为辅的两种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均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为主,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为辅(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成立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1、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常住户口应在两年以上(含两年)。

2、城镇领取社会低保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的居民;

3、城镇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居民

4、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且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重点项目建设安置的,优先予以安排。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上级按政策拨付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县保障办会同民政局,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保障办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社会房源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

1、申请。申请人持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认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政府会同县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县保障办。

县保障办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保障办提交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审定。

保障办、民政局、城关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公示、登记。经审定,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4、轮侯。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保障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县保障办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 经县保障办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县保障办确定符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保障办会同民政局、公安局、城关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年收入超出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在下一年度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搬离的,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强制收回。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保障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保障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县保障办或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