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2-24 14:56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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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24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2年02月24日

平政办发〔20128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平利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0955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原则;

()分类施救,以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以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因患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难以承担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因违法乱纪产生的医疗费用(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因自伤、自残或自杀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因打架斗殴或酗酒滋事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不能提供有效原始票据和有效证明的;

()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殊服务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救助。

()门诊(日常)救助

1、患慢性病门诊治疗、服药的救助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2、患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如: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对部分有病无钱医治的城乡特困群众,经镇人民政府初审上报,民政部门核查属实的,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申请医疗救助,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复定点医院。急诊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再申请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持优抚证、本人身份证和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在《平利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医院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住院期间,未完成审批手续,按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住院发票、农村合疗或城市医保报销凭证);

2、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救助建议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下拨救助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门诊(日常)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慢性病定额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每年第1季度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

2、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在《平利县慢性病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上填注初审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1季度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将定额救助金通过县合疗或医保办打入救助对象的合疗或医保卡中。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镇人民政府。

()特殊慢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退回镇人民政府。

()对有病无钱医治的城乡特困群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或户口所在村委会家庭收入情况说明;

2、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退回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筹集

()上级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每年按农业人口每人1元,非农业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预算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定点医院或相关镇实行集中公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