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治超保证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1年09月21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1年09月21日 |
平政办发〔2011〕140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治超保证金
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平利县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治超保证金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平利县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治超保证金收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一步夯实货运源头装载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省、市关于货运装载企业实行治超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源头企业治超保证金是指货物源头企业为保证其装载货物车辆符合计量标准,杜绝超限装载车辆出厂上路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行为保证金。
二、源头企业治超保证金的收取对象是经县政府公示的源头企业。源头企业治超保证金实行分类收取方式:砂石料生产企业交纳4万元,水泥生产企业缴纳2万元,其他源头企业缴纳1万元。由货运源头企业对照相应类别自行到县运管所缴纳。
三、源头企业治超保证金由县治超办收取,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接受县审计局、监察局的监管,实行专户保管、专款专用。县治超办定期向货物源头装载企业公布源头治超保证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货物源头企业解散保证金金额退还。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治超办督促源头企业按照标准将治超保证金缴纳到位,对不认真履行源头治超工作责任,拒绝缴纳治超保证金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整顿。
五、源头装载企业完成源头治超责任目标且无违法违规超限装载行为,所缴纳的治超保证金将连本带息转入下年度;源头装载企业被查处违反治超规定有超限装载行为,由县运政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经济处罚决定后,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六、县运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扣除保证金时,须向县治超办提供全套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处罚文书复印文件,经县治超办审查合格后,按处罚数额从专用账户支出。
七、源头企业治超保证金实行一案一结,年终由源头企业补齐保证金,并根据对企业的处罚情况,重新核定保证金数额。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治超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