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的 | ||
索引号 | zfgzbmzfb/2016-3624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目标考核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1〕134号 | 成文日期: | 2011年09月15日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1年09月15日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利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平利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
指县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回乡创业人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投资方向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包括股权受让、承包、兼并、租赁、收购企业的投资项目,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县的新增投资部分和新项目。
第二条 考核依据和对象
以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为依据。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镇和县直部门为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原则
坚持不开工、不认定、不考核的原则。招商引资项目重点考核项目开工、到位资金情况。招商引资指标以目标责任制分值为基数,按完成情况考核。
第四条 考核申报
各镇和县直部门每月25日前按县招商局要求填报招商引资统计信息,实行月通报,年终考核认定。于年度末月25日前向县考评办和县招商局申报当年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自查报告,并附有关认定依据材料。
第五条 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两种方式相结合。查阅资料包括: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办法规定提供的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签约合同书;投资企业经营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按项目建设进度提供完成投资额证明;新征用土地的,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文件;租用土地或农业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流转协议;其他能够证明项目开工或资金到位情况的文字材料。实地察看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六条 统计限定
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完成投资额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一个项目原则只能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涉及重大项目超过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引资数额按单位平分认定统计。
第七条 考核机构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由县考评办、招商局牵头,县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统计局和县效能办参与配合。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程序
采取自查、考核、评比相结合进行。
自查:年底被考评对象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送县考评办、县招商局。
考核:县考核组对列入被考评的单位和镇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验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对考核对象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评比。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组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纪律
各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考核指标认定部门,都要实事求是地报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对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附则
鉴于政府部门不具备生产经营性合同民事主体地位且不是项目承接主体,其引进的招商项目除与客商签订服务合同外,需由投资主体出具“引荐项目确认书”,作为引进项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