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利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15 15:18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利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15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年09月15日

平政发201116

 

平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利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利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平利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机制,更好地服务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和《平利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是指平利县区域以外来平投资的企业或个人(包括回乡创业人士),依据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县政府在招商局设立的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办公室或由县政府指定的包抓部门依法依规为其代理投资项目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全程代理范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平利县招商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外来投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纳入全程代理范围。

1、外资项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

2、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全程代理原则

按照投资者自愿委托代理的范围及内容,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做好全程代理。

第四条 全程代理的内容

1、政策咨询:县招商局为投资者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本县招商引资项目、资源分布状况、各类产业布局以及优惠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招商引资行政许可理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和信息咨询服务。

2、委托代理: 根据投资者的委托,由县招商局牵头,代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五条  全程代理程序

按照“受理、承办、回复”的程序组织与实施。

(一)受理。招商局受理符合全程代理条件的外来投资项目事项。

1、无偿服务制。除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招商局或由县政府指定的包抓部门无偿提供代理服务。

2、代理告示制。外来投资者申请全程代理的须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及范围,经招商引资预审后,告知委托人需提供合法、真实的相关资料。

3、全程代理制。招商局受理投资人委托代理项目后,交由全程代理办公室或由县政府指定的包抓部门指派专人承办代理事项,并全程实行“保式”跟踪服务。

(二)承办。由县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向办理有关手续所涉部门发出“限时办理通知单”,并按时限要求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除依据《平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外,必须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及时办理;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职能的各部门要积极协助投资客商办理超出本级许可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回复。承办人代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及时将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反馈给外来投资企业。

第六条  全程代理要求

全程代理人员要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在全程代理过程中要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负责;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县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要遵守代理的各项制度,对委托人提交的一切资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凡招商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招商局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服务。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起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审批机制。

第八条  投诉及处理

凡投资者在委托代理申办、筹建、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向县行政效能督察办公室或县纪委监察部门投诉。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临时增加前置条件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吃、拿、卡、要”而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县政府将把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工作作为相关部门优化投资环境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