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09 10:59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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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09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年09月09日

平政办发〔2011123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平利,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和《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补贴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是:

(一)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户口所在地属地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四张,到所属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提出参保申请。

已通过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新农保加工龄补贴”人员(简称“八类人员”:曾正式受聘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教师、在乡镇工作过的农村电影老放映员、在基层水利管理机构从事过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乡镇政府或林业站工作过的林业人员、农村籍军队退役义务兵、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由主管部门出具工龄补贴认定表。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一级听力、言语残疾人)的参保人,还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审核。村(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统一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简称《登记汇总表》),审核签字盖章后,附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复印件,上报镇社保站。

(三)镇复审建档。镇社保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建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表格档案后一并上报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

(四)县确认关系。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为参保人办理缴费银行卡,将缴费银行卡发给镇社保站,由镇社保站发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发至参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201171为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日,作为参保登记、计算缴费年限的依据。

2011630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2011年应在1230前缴纳。自2012年起,参保缴费期改为每年11日至1215,实行银行代收,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折)。在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清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正常缴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清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2011630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直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八条  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  

第九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及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或参保后停保、断保(中断缴费)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险费由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镇社保站对参保人员的正常补缴和中断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收清保险费,建立电子表格档案,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一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暂定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财政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不含缓刑);

(二)参保人员当年未足额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

(三)除本条第一、二款情形外,从参保之日起,因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期间停保、断保,导致缴费期限不足规定年限而补缴的。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3、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4、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参保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内容,发生一项变化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委会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镇社保站,初审无误后上报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户籍在本县194个行政村(居委会)之间迁移的,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本县,需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无法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转入,或者将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户籍迁入本县的,应先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应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向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或续保及转移申请,填写《参保表》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经镇社保站审核后,将《参保表》或《转入表》等材料上报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根据转出地寄达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为参保人建立(续记)个人账户,并向转出地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寄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关系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应注销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二)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县,而迁入地不能接受其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二十条  注销程序:

(一)参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5、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确定继承人、受益人权益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二)镇社保站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

(三)县居民养老管理中心复核后,按规定核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由当事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参保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现阶段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提供55元,县财政提供5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市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六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本息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通知。镇社保站按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待遇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申请。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簿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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