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卫生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1年09月06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1年09月06日 |
平政办发〔2011〕113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卫生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县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
根据《平利县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方案》(平政字〔2002〕66号),为确保我县卫生系统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按时发放卫生系统退休人员退休金,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卫生系统养老保险金单位缴费比例作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
2、县卫生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县财政局、人社局(社保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局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卫生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安全规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