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20 11:07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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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20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年08月20日

平政办发〔2011109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利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平利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遏制违法行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着力推进我县矿业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依据《安康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任务

严肃查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化解涉矿矛盾纠纷,消除矿山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

(二)依法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为;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超越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阶段(2011820831)。

对全县境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所有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范围内所有矿业权必须现场逐一调查,并填写调查表,所有调查对象必须有负责人签字。

2、设立“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箱”。充分发动群众,拓展调查渠道,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对举报材料及调查结果要形成完整的备案资料,由专人保存。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分类登记造册。对违法违规情况详细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中对违法违规类别、时间、位置及对资源和地质环境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纠纷等情况要如实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4、对已有矿权进行排查的同时,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的调查清理,对资源破坏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实地勘查评价。

5、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并于8月底前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1911031)。

整改和处理工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核心,针对第一阶段发现的各种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做到不回避、不拖拉,认真落实整改到位。

1、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2)对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采矿的,依法责令其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越界的井巷工程进行封堵,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3)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矿种不符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开采处理。对超越控制指标或超越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规模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4)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及采用破坏性的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不及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要责令其停产,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勘查行为,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采边探,以采代探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无证采矿的,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拆除矿区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巷,封闭井口,停止水电、火工产品的供应,恢复地貌,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采设计施工,勘查项目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注销其相关证照。

7)对本辖区其它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依法整顿和处理。

2、对涉矿纠纷的处理。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沟通,主动协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好各矿权之间、矿权内部出资人之间、矿权出资人与当地群众之间等多方关系,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部分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可制定阶段性处理意见,稳步实施。3、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

4、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审批、监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各种形式非法参与办矿;在专项行动中通过各种手段阻挠,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经调查属实,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11112月底)。

1、认真做好处理案件的回访工作,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尚未解决的问题,或经解决后出现反弹的,要作为重点工作,集中力量解决。

2、在整改处理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分阶段整理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县安监局、环保局、经贸局、公安局等成员单位要在20111130前,将工作总结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县工作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明确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到位。

县发改局要按照职责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按规定应予核准但未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对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越超生产规模和控制指标,破坏资源以及非法转让矿权行为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工作。

县公安局要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和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停产整顿的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危爆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和恢复供给;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专项行动安全有序进行。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涉矿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工商局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和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及取缔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和被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县环保局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环保措施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县安监局要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织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重点检查、专项督查和全面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三同时”规定,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县政府予以关闭。

县经贸局负责石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对石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石煤矿不按安全生产规程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和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的石煤矿,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对无证、持过期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对不按批准的生产系统开采,以技改为名非法开采的煤矿,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批准的技改项目应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石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县电力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停止供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关闭的矿山,要停止供电;对各类证照不全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县政府已成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同时要抽调业务骨干参与此项工作,严明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和全面部署。县安监局、经贸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应于8月底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站、短信等渠道,以及标语、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政策。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举报。

(三)完善制度,建章立制。健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矿山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对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

(四)加强监管,严明纪律。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