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2-26 11:32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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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2月26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年02月26日

平政办发201317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平利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

 

 

平利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管理、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扶持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发展,不断提升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中、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各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由县发改、财政、统计、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扶贫开发、茶业、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环保、人社、农行、信用联社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核、推荐我县申报的市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县重点龙头企业。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县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评审认定、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事业的培育,切实履行管理、指导、服务职责,认真落实中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申报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各类合资、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注册资本:国家级1000万元以上;省级500万元以上;市级300万元以上;县级1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国家级2000万元以上;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国家级6000万元以上;省级3000万元以上;市级800万元以上;县重点龙头企业种植业200万元以上,养殖业300万元以上,加工流通企业5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型10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国家级1500户以上,省级1000户以上,市级800户以上,县级5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与规范。企业连续3年赢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县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农残检测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八)加工环境整洁,加工厂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加工产品坚持质量标准,诚实守信,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无消费者投诉事件发生,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明晰,帐册齐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

(九)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应达到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标准并取得质量认证。

(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参加县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贸洽和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产业化经营及发展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原料收购情况,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营销网络情况,企业在宣传促销方面采取的措施,在保障农产品供应、稳定物价方面采取的措施;申报理由,申报条件,企业下一步发展计划等。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八)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九)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保护情况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证明。
   
十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件;

(十二)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企业。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重点龙头企业,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申报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由申报企业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将书面推荐意见和和申报材料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并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上报。

第十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二)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县联席会议审定。

(三)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县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平利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并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费用、审计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申报、认定和颁发证(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重点龙头企业可按条件优先申报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优先申报相关涉农项目。申报获得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县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年度统计制度,每年由企业填报《县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底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县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支持县重点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  建立县重点龙头企业21次监测评审制度。由县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监测材料,包括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产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作为监测评审的依据。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供的监测材料,结合相关成员单位平时调查掌握情况,组织监测评审,提出监测建议报县联席会议审定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牌),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八条  申报获得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命名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在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工作中不及时、不坚持原则面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查处。

发现尚未被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