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11 14:32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0年10月11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0年10月11日

平政办发〔2010133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61日正式实施。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06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 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监管制度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票索证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为全面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学习《食品安全法》纳入本部门干部职工培训计划,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要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生产经营。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化职责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根据平利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按照现行部门职能规定,县卫生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以及保健品和化妆品监管;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县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县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县经贸局负责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断探索形成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扎实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按照《平利县2010年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畜禽屠宰等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突出抓好乳粉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蛋及蛋制品等高风险品种的专项整治;把村、集镇、旅游景点、学校周边等地作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市场的专项整治;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努力为公众提供安全的饮食产品,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有效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