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2-01 16:36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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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0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0年12月01日

平政办发〔2010163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及议事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震发[2010]48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管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备案的范围、内容和分级管理

2010121日起,全县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都要将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情况上报县地震办(科技局)备案。

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具体分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审查和反应谱特征周期审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即:属于国家、省级管理的建设工程,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级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县地震办备案。

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审查确定原则

(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审查确定原则

1、一般建设工程的动峰值加速度值按照《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和《陕西灾区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陕政办函[2008]131号附图)给定的结果进行确定。市、县(区)城区建设工程按照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一般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表的通知》(陕震发[2001]56号)所确定峰值加速度值审查确定。

2、已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区域的建设工程,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局审定的地区小区划结果确定峰值加速度值。

3、位于《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在未进行统一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前,建设工程动峰值加速度值,暂依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审查确定;在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完成后,按照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审查确定峰值加速度值。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两侧各4公里的区域,按省地震局划定的范围执行。

4、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

(二)反应谱特征周期审查确定原则

1、一般建设工程的反应谱特征周期按照《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确定。县城区按照陕西省地震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一般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表的通知》(陕震发[2001]56号)中确定的反应谱特征周期执行。

2、《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给出的是平均场地(Ⅱ类场地)上的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值Tg。县地震办在审查时,应根据场地类别和不同地震分区调整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值TgTg具体取值可依据下表确定。

不同地震分区和场地类别对应的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值(s

场地类别

1

2

3

4

Tg分区一区

0.25

0.35

0.45

0.65

Tg分区二区

0.35

0.40

0.55

0.75

Tg分区三区

0.45

0.45

0.65

0.90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不确定的,Tg值暂按Ⅱ类场地给出,类别确定按照规定调整。

3、已开展地震小区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它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反应谱特征周期值。

4、反应谱特征周期分界线附近的反应谱特征周期值,由县地震办根据《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按照插值方法确定。

5、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反应谱特征周期值。

四、备案程序

1、备案申请。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管理权限向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地震办在受理县级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填写《陕西省拟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工程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2、材料审查。县地震办在收到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文件。

3、审查意见。县地震办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提出明确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说明理由,提出纠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对属于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动参数复核的项目,应明确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动参数复核工作,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4、时限要求。对于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的建设工程项目,县地震办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5、重新备案条件。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备案。

6、备案资料整理上报。县地震办要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档案制度,及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资料材料进行整理,并保留完整的档案资料。同时要在每年的131前将上年度备案项目办理情况上报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五、有关要求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标语、板报、宣传手册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抗震设防意识,为顺利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逐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向县地震办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信息,不得回避、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共同抓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工作。县地震办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备案审查,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对应进行抗震设防备案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要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据《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县计划、城建、国土、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业主在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或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情况及时报县地震办备案,对没有备案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3、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县地震办、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备案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施工;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确保各项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附:平利县拟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