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1-10 11:06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0-117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0年11月10日

平政办发〔2010145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以矿山、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下井作业矿长带班制、限员制、限时制,非煤矿山企业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现场带班。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遇有安全突发情况,必须立即停产,组织人员撤离。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从严给予处理。对借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范伤亡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分批治理,重点监测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县安监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转岗、轮岗前必须培训合格。凡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和未落实培训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企业要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推行和运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改造和升级。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争在2012年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信用等级达标;建设施工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快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六)切实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要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行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既要抓好本职工作,又要做好综合协调。建立健全乡镇和部门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各监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强化管理,又要增强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扎实有效。

(二)加强源头治理和事故预防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核准和行政许可制度。采矿权设立、建设项目立项前,要有所在乡镇、安监、环保、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入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设立审查。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