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9-21 15:27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0年09月21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0年09月21日

 

平政办发〔2010126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卫发密电[2010]102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密电[2010]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乡镇、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清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照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责任,督促仍持有尚未销毁的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914日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的人员自动上缴。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严厉处罚。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清查收缴政策宣传到村组,宣传到所有乳品生产经营企业。

各监管部门要与乳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承诺书,乳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不存有、不经营、不使用问题乳粉;要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严格要求本企业职工增强质量意识;要强化管理,加强检测。

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有效监督。

    二、进一步做好排查收缴问题乳粉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即日起至930日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可能隐匿问题乳粉的仓库、民房等重点清查;对历次清查中发现过问题乳粉的经营单位和门店,要加大力度,再次检查;对过去发现问题乳粉未就地销毁而退回上线生产经营者的,严格追查。对清缴过程要有记录,留档备查。

严格监督销毁问题乳粉。对清缴出来的问题乳粉,一律交县质监局、工商局登记在册、封存,并报请市质监局、工商局现场监督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销毁。

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问题乳粉线索的,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延误;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在侦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迎接省市验收

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对不认真清缴,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漏报瞒报而导致出现问题乳粉的,从严追究负责清缴工作责任人的责任。105日市政府将对清缴工作进行验收,108日至11日省政府将组织验收。各乡镇、相关部门102日前将清缴工作的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药监局)。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426353  8426392

 

年九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