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0年09月21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0年09月21日 |
平政办发〔2010〕126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中省市驻平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卫发密电[2010]102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密电[2010]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乡镇、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清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照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责任,督促仍持有尚未销毁的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的人员自动上缴。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严厉处罚。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清查收缴政策宣传到村组,宣传到所有乳品生产经营企业。
各监管部门要与乳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承诺书,乳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不存有、不经营、不使用问题乳粉;要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严格要求本企业职工增强质量意识;要强化管理,加强检测。
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有效监督。
二、进一步做好排查收缴问题乳粉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可能隐匿问题乳粉的仓库、民房等重点清查;对历次清查中发现过问题乳粉的经营单位和门店,要加大力度,再次检查;对过去发现问题乳粉未就地销毁而退回上线生产经营者的,严格追查。对清缴过程要有记录,留档备查。
严格监督销毁问题乳粉。对清缴出来的问题乳粉,一律交县质监局、工商局登记在册、封存,并报请市质监局、工商局现场监督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销毁。
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发现问题乳粉线索的,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延误;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在侦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迎接省市验收
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对不认真清缴,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漏报瞒报而导致出现问题乳粉的,从严追究负责清缴工作责任人的责任。10月5日市政府将对清缴工作进行验收,10月8日至11日省政府将组织验收。各乡镇、相关部门10月2日前将清缴工作的报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药监局)。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426353 8426392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