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0年09月21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0年09月21日 |
平政办发〔2010〕125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民爆品事故和案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加强民爆物品仓储管理工作,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落实责任,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民爆物品仓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各乡镇政府,公安、安监等部门务必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开展民爆物品仓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我县民爆行业安全、平稳。
(一)公安部门作为民爆物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审批,进一步提高和细化对民爆物品仓储安全管理的标准,认真做好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等方面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对各民爆企业库存管理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立即开展库房仓储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收缴寄存的民爆物品必须单独设库,单独管理。存放地点和设施必须经有关专家评审论证,存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二)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其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组织对各民爆企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仓储安全隐患进行彻底的排查治理,指导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共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