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23 16:16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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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3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年05月23日

平政办发[2013]71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快法治平利建设,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长期以来,我县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排查调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日益繁重。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建设法治平利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为推进法治平利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镇社区建设,加快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移民安置小区和毗邻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调解文书)的标准,加快推进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征地拆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矛盾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开展调解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调解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建立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和完善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形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坚决杜绝随意指派、更换人民调解员,努力建设一支精通法律业务、热心公益服务、善做群众工作的专职、兼职调解员队伍。各镇要按照辖区实有人口比例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际需求配备人民调解员,每镇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要结合村务管理和社区建设工作,配齐配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每村至少有1名专职调解员。各人民调解组织要有针对性地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2.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分层级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逐步建立调解员培训准入、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要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选聘首席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1、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各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继续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在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及时引导群众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矛盾较为突出的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特定区域、特殊纠纷中,做到提前预防、主动介入、及时化解、定纷止争,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作用。

     2、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法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

    1、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和报送。

    2、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人民调解组织要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动,配合开展调解工作。依托法庭、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引导、司法确认等制度,利用人民调解手段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考评制度。县政府成立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着力规范调解业务,提升工作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各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防线”。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