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10 15:26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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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10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1年08月10日

平政办发〔2011101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

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平利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平利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中央提出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任务的攻坚之年。按照《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安政办发〔201140号)和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与平利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平利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精神,结合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全县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突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重点、难点,在增强管理与服务能力上抓落实,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求突破,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见实效,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既定任务。做好与“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医改长远目标的有效衔接,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县卫生局负责)

2、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66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负责)

4、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提高职工、城镇居民和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并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6、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7、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完善救助制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10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人社局、卫生局、药监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保险协会分别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保险协会、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4、深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实施的效果质量。(卫生局、发改局负责)

15、规范执行省级药品增补品种目录,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卫生局、药监局、人社局负责)

16、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局负责)

1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省级基本药物抽验计划,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和全程追溯链接。(药监局负责)

18、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开展“收支两条线”试点。(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19、将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探索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五)扩大药品“三统一”实施范围,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20、进一步提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三统一”工作水平,基本药物配送率达到90%以上,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足额及时供应到位。(卫生局、药监局分别负责)

21、按照省、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的部署,将药品“三统一”工作延伸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药监局负责)

22、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由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货款由基层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货款支付时限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卫生局、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23、按时完成中、省下达的医疗卫生机构投资建设计划。2011年实现有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社区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中省计划,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县发改局、县卫生局负责)

242011年完成6个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任务。(县卫生局、县发改局负责)

252011年力争在6个乡镇卫生院实施“安心工程”项目建设。(县发改局、县卫生局负责)

26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化管理。(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县财政局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7、按照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文件要求,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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