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7 16:48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8-005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1〕74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1年06月27日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开发建设单位行为,防止水土流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1、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办法

    2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

 

 

                       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四条 根据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

中央立项,且征占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问题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电站除外)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详见附表:平利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

第五条 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重点突出水土流失防治的措施,对各项措施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必要的典型设计,提交必要的典型设计图和总体布局图,其他内容力求简明扼要。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不进行评估论证或预审。

第八条 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任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持有甲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持有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持有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可不受开发建设项目规模的限制,持有甲级、乙级、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可以承担。

第九条 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编制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矿产资源开发、电力生产供应、水利设施、交通运输、新建城市道路等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二)其他开发建设项目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需要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应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利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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