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利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zfb/2016-342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08年07月1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08年09月28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及议事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
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8日印
平利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工程建设若干行为违纪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监察机关直接监督执行,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执行。
第五条 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 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县监察机关是全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综合机构,履行对全县工程建设综合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计划部门负责。
县监察机关对招投标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直接对招投标活动及工程重大变更、投资追加、决算审计、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监督。
第九条 备案。严禁乱上项目和未批先建等行为,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要经规划设计、评审、县政府领导审定等程序,在进入招投标前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向县监察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不得评标。
第十条 资质审查。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假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凡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的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本辖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事前在县监察机关备案。坚决杜绝无资质、假资质和借用他人资质的违法中介机构参与本县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最高限价。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合法化和准确度,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应在监察机关的监督下,由招标人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评标。评标活动在未推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前由业主主持,在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人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设单位可以参加评标,但其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评标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标打分,评标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内的评标活动,情节较重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内的评标活动,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方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廉政合同
第十五条 廉政合同。经合同程序确定的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报县监察机关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存档。
第十六条 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教育。廉政合同签订后,要在工程建设施工的同时公示上墙,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重点教育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财会人员和工程建设重点环节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廉政合同的责任落实。廉政合同的公示和执行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负责。时效从签订合同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时止。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廉政合同的贯彻执行承担领导责任。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检查、监督廉政合同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廉政合同的监督检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和查处的职能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加强检查,并向县监察机关报告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要从严查处或移交有关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廉政合同的监督验收。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相互作出鉴定,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认可后,报县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暂缓”、“不同意”验收的批复。廉政合同的验收主要考核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干部是否廉洁,工程质量、工程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群众是否满意,未作出报告或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变更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变更,工程量变更金额超过3万元(包括3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写出书面变更报告,经设计单位同意,监察、财政等机关签署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应由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部门负责,应填写工程建设施工日志,健全各类档案资料,严把工程质量关,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决算审计。工程初验合格后,应迅速作出决算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部门要严把审计关,严格审查有无随意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造价、滥用职权虚增工程量等违规违法问题。审计结论报监察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纪 律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区别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立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项目并开工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
3、应予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就发包工程的,或者违反规定肢解工程发包的;
4、违反规定将工程发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设施的;
6、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设计内容的;
7、不按规定进行竣工后审计的;
8、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为自己及亲属、身边的工作人员插手工程承包和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的,或者其子女、亲属承包未经公开招标工程的;
9、违反“双签制”,不签定“廉政合同”,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含议标)手续或者违反规定审批资格(资质)、质量等级、组织竣工验收的;
2、违反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3、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强行指定分包工程,造成损失的,以及指定工程业务,推销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4、为亲友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5、违反规定对招标投标程序和招标单位进行干预的;
6、违反“双签制”规定,发给未签订“廉政合同”的单位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
7、泄露标底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参加或者组织的单位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3、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的;
4、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或者其他投标者利益的,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
5、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投标者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6、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投标及签订承包合同的;
7、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招标书内容签订合同的。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利县监察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