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利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08年09月28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08年09月28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及议事机构,中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利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9号)精神,按照资源整合、提升办矿规模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县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矿产资源整合的原则和目标
㈠、整合的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的原则。要严格按省政府下达的矿山控制指标,确定参加资源整合企业对象,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
2、一个矿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的原则。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
3、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合法矿山参与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鼓励优势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控股、收购等形势整合其他小矿。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㈡、整合的目标
1、减少矿山数量
⑴ 2008年底,全县重晶石矿山数量年减少20%,2010年减少30%以上。
⑵ 2008年底,全县石煤矿山数量年减少25%,2010年底减少50%。
⑶ 2008年底,全县瓦板岩矿山数量年减少20%,2010年底减少30%以上。
2、提高生产能力
⑴ 重晶石:2008年底前淘汰全县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重晶石矿。要求单井平均年生产能力接近3.5万吨/年。
⑵ 石煤:2008年底前淘汰全县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要求单井平均年生产能力接近3万吨/年。
⑶ 瓦板岩:2008年底前淘汰全县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1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瓦板岩矿。要求各矿平均年生产能力接近3万平方米/年。
3、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整合后的矿山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开采,“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4、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装备水平、人员素质及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整合区域内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5、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矿山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自觉履行环保义务;逐步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使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整合区域内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
二、整合的矿种、矿区范围、对象
我县整合的矿种为瓦板岩、石煤、重晶石、石灰石。整合的重点地区为:洛河的清水河和水坪重晶石矿区;八仙金鸡河、鸭河瓦板岩矿区;城关镇马咀瓦板岩矿区;八仙、八道石煤矿区;女娲山、八仙石灰石矿区。并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对下列各类矿山进行整合。
1、按设计(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剩余资源储量可开采2年以上且证照齐全的矿山。
2、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权,同一矿床矿业权相互交错或相邻的也要按照确定的整合原则进行整合。
3、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差的矿山。
4、存在“楼上楼”问题的矿山。
5、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规等相关规定的矿山。
凡是具备资源整合的矿山都应进行整合,拒绝参与整合的,采矿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省、市批复要求必须整合的矿区是7个,涉及矿山18个(具体见附表)。
三、整合方式和工作程序
㈠、整合方式
以现有矿山为基础,按照整合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政府收回统一出让。对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依法收回采矿权统一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聘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重新对这些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核查,对企业的前期投入进行评估作价,合理补偿退出。
2、扶大关小,组建股份企业。在开采同类矿种的企业中择优选出“领头羊”企业,采取兼并、收购、联营等方式重新组建股份制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3、招商引资、控股经营。在具体运作中以扶优扶强,壮大企业规模为方向,对外招商引资,引进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对该矿区内的所有采矿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组建新的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现有合法企业的采选及安全配套设置,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4、联合执法促整合。在资源整合工作中,各自职能部门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发挥其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能管理的作用,保障资源整合依法有序进行。
㈡、整合工作程序
1、对被整合的企业进行公告
对省市批复必须整合的企业,由县整顿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被整合企业。
2、收回、注销证照
凡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收回拟整合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工商、安监、经贸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及时清缴和收回剩余的爆炸物品。
3、企业预留名称登记
拟整合的矿山企业要按照陕政发[2006]39号文件要求,自愿协商的,以资源和矿山企业可利用的生产要素为基础,采用联营、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方式组建新企业,成立新的采矿权主体。向县整规办提出申请,县整规办签署意见后,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预留名称手续。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出面协调督导,限期达成协议。
4、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省政府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及批复意见,划定矿区范围,同时注销原采矿许可证。
5、储量检测或补做地勘工作
新的采矿权主体划定矿区范围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矿区范围内的储量检测或补做地勘工作。地勘报告或储量检测报告,报省国土资源评审机构和储量管理部门评审备案后,方可颁发采矿许可证。
6、编制、审批开采方案
拟整合的矿山,在矿区范围划定后,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分别编写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生产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并报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组织评审,符合要求的,作出批复。
7、颁发相关证照
新的采矿权主体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领取执照后,向法定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后,进行建设(改造),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手续。
四、整合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