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办法(试行)》通知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8-09-28 15:14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办法(试行)》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19-002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8〕133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平利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平利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依法依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范围

(一)县级财政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上级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各类债务资金;

(四)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二)量入为出。根据财力情况,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收支平衡。

(三)严格审批。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批。实行谁分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大额资金分配使用集体决策的原则。

(四)严格监管。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对财政资金按基本支出和民生生活保障、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以及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基本支出和民生生活保障

1.基本支出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包含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以及“五险一金”等,村(社区)组干部工资;

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业务费等列入部门预算的各项保运转费用。

2.民生生活保障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用以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相对稳定的民生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农村养老、高龄老人、优抚定补、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贫困生生活补助等。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支出

除基本支出和民生生活保障以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资金支出。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

除基本支出和民生生活保障以外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各类财政资金支出。

第五条  基本支出和民生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基本支出按照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列入部门预算,由县财政局按进度予以拨付。

民生生活保障类支出按照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细化并列入部门预算,由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和兑现。

第六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的拨付使用管理

(一)预备费的动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事项,由常务副县长审定;3万元以上的事项,提交县长碰头会审定。县财政局收到签字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专项支出的使用。用款单位书面向县政府报告,经分管副县长召开办公会议审定,县财政局收到会议纪要按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的拨付使用管理

(一)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违规举债”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方案)报告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由分管副县长3个工作日内召开办公会议审定。县财政局按会议纪要要求拨付资金。

(二)资金使用。对建设总规模300万元以下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遵照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支出报账;对建设总规模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资金使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计局长、财政局长三方会审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签拨付。

对结转结余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和当年未按规定使用的县本级预算资金,依法依规收回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监督管理。建立财政资金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县监委、审计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工程决算,加快资金报账支出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全责,及时按规定完善各类档案资料申请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并严格依法依规使用。

(二)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县审计局做好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配合并督促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财政投资绩效评价工作。

(三)县审计局。对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审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18〕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