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10 08:41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6-060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规〔2026〕007—县政办002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平利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平利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到位、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1934号)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平利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依法依规举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利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依法依规举借并由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政府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遵循“谁申报、谁实施”原则,县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镇、村(社区)组织实施,确需委托镇、村(社区)组织实施的,须经县政府审批同意。行业有规定的按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县财政局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监督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集体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情实际,由有关部门通过咨询论证提出项目建议,报县发改局列为备选项目。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后,报县发改局审核列为储备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依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县发改局牵头于每年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并按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或使用中省专项资金建设,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同时,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研究审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履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与当年预算调整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化解工作,杜绝“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全过程成本控制。各项目单位不得私自决定实施项目,不得私自扩大建设规模。无资金来源或未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防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发生。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保障”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依托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赋码、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审批权限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转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特殊规定项目外)审批程序、事项目录、材料清单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示为准。审批程序不得倒置、缺失。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深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县发改局审核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县发改局依据相关规定和评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批复。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县发改局组织评审,依据相关规定和评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批复。
原则上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初步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实施的重大项目,分期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总概算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1934号)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以下规定报县发改局审批。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内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方案,但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对超投资估算情况作出说明。
(二)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导致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明确超估算投资原因、落实资金来源,重新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批复后再报批初步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照《平利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报财政局进行最高投标限价审核。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公平审查要求,不得设置排斥、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审核。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以及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要求,依据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批事项内容,按程序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出具项目审批文件。相关审批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根据县政府授权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资金安全使用和风险管控。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以预算审核价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条 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加快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第三十一条 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加大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在线智慧监管。
第三十二条 非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适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采购,选择施工单位条件为:
(一)组织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不高于预算审核价的采购活动;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并提供相应的信用报告或承诺,同类工程业绩证明可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有效佐证材料,线上核验材料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施工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合规经营、不违法分包转包、诚实守信的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有资金来源或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聘请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工程建设招投标内部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的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禁地方保护、指定交易、排斥外地合格市场主体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干预、设置歧视性条件,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等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合同签订、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须依法签订合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配齐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按规定认真填写监理档案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投资管理控制。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深化图纸设计,规避工程变更与材料浪费,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防止超合同金额、超投资概算。
超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调整概算书,对超投资概算10%以内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项目调整概算书,项目单位依据调整概算批复报审变更施工图及预算。
对超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落实超投资概算责任、明确超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原则上应先商请审计部门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再进行调整。发生工程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程序申请变更审批,审批后的变更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调整造价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变更增加投资必须要有明确资金来源,无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需要实施变更的项目,按工程变更合同价占比和金额分为一般、重大变更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变更超合同金额10%以内,且超合同金额4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报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变更超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超合同金额4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发改部门核实后予以审批。
审批后的变更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调整造价的依据,项目变更未经审批,不得支付变更工程款。
变更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标准的,原则上应进行招标。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管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以及行业建设规范标准、技术参数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全面落实项目质量管控制。参与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进度管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科学确定进度目标,编制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如遇特殊情况超期未完工的,需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仅限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确因不可抗力需再次延期的,需重新报县政府审批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类型包括文档、图纸、影像及电子文档等,确保项目档案真实、齐全、规范。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制。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三个月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审批权限可邀请市级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档案、节能、抗震等专项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或对项目单位编制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审核。
(二)项目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办理移交手续。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对项目设施进行养护。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项目审批部门及时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县审计局根据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抄送、提交的资料,编制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并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单位。
(一)审计范围: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按照项目计划要求实施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自行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并将审计结果按要求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和参建等相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安排预算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效益优先原则,实行专人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不拨付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突发事件应急项目、中省临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控。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原则办理。中省专项资金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投资预算、合同约定、项目进度支付工程款。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严格建设项目价款结算支付程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一)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低于合同价的60%、不高于合同价的90%,竣工验收后至竣工结算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90%,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97%。双方另有合法约定且不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除外。工程变更确认后,其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同期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二)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原则上应全额缴回县财政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挪用和挤占。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五十三条 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根据省市安排及县域的建设需要,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计划,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办理林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节能审查、环评、水保、人防、消防、图审、预算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档案移交、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针对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6日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公文PDF原件:平规〔2026〕007—县政办002.pdf

【文字解读】平利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平利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