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5〕278号)文件要求,我县在此次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工作中共认定3个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图斑未治理,现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公示日起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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