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3月9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平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0915-21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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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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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光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平利县城关镇药妇沟村5#统规统建楼1单元201室 |
吴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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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