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8 16:08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5-1896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气应指办发〔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 年)》《关于加强气象设施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气发〔2024〕100号)《关于切实加强气象设施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气发〔2025〕17号)等文件精神,平利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修订《平利县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共享管理办法》,经前期征求各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

平利县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要求,加强全县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共享机制,统筹规划、布局、设计、建设、应用,优化我县气象探测站网,共享探测信息资源,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 年)》《关于加强气象设施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气发〔2024〕100号)《关于切实加强气象设施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气发〔2025〕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雷电、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探测和观测功能的仪器和装备,气象雷达、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系统以及卫星通信等大型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全县气象探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各部门要确保新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气象行业相关标准,更好地发挥气象探测效力和建设效益,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经济节约的合作共赢机制。
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成立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组成员,负责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共享协调工作。各部门主管股室设置联络员,负责具体对接沟通、协调落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由县气象局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联络组围绕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等各环节建立技术联审机制,统筹各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现状、建设需求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适时组织共同编制印发平利县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
第七条  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新建气象探测设施时,相关部门应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县气象局,县气象局负责将气象探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县气象局定期向联络组告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探测产品名录。
第八条  各部门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 当符合气象行业标准和相关计量检定要求。县气象局牵头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
第九条  完善部门间气象探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部门间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条  加强气象探测信息的研究和行业应用。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共同提高各行业部门防灾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