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9 16:46 【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切实加强我县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野生动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利用、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通过电商、直播、短视频等网络平台、社交媒体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捕鸟网、猎套、猎夹等禁用工具、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禁止性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四)严禁在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农家乐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餐馆等场所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活体、死体、骨骼、角、皮毛、器官等)、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以其为原料制作食品。 
(五)严禁超出许可规定种类的繁育行为,凡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依规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六)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他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行政处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举报 
(一)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公告内容,通过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切实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自觉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主动承担起保护生态和野生动物的责任义务。 
(二)构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形成保护合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1.举报内容:凡举报涉及平利县境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均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2.举报方式:①举报电话:0915-8421990;②书面举报地址:平利县新正街130号平利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204室,邮政编码:725500,收件人邓盾;③现场举报:举报人可到平利县林业局二楼资源林政股204室进行现场举报。
3.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案件性质、涉案物种保护级别、数量及查处情况等因素,给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现金奖励。对破获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或查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起关键作用的举报线索,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具体奖励金额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评定。
本公告发布15日内,主动投案上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上缴禁用猎捕工具的、交代违法犯罪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特此公告。
平利县林业局    平利县公安局
平利县人民法院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平利县交通运输局    平利县农业农村局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