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8 14:42 【 字体:

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全文公布。适用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建(构)筑物征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及过渡安置补偿标准等内容详见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本公告在拟被征收土地、建(构)筑物所涉及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同时在平利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听取被征收土地、建(构)筑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
二、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7月18日)向征收部门八仙镇、正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多数被征收土地、建(构)筑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三、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在2025年7月30日前到所在地(八仙镇、正阳镇)征迁工作组办理土地、建(构)筑物征迁补偿登记,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依法开展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征收(用)八仙镇狮坪村、三星寨村、松阳村、乌药山村、松树庙村(弃渣场)5个村以及正阳镇让河村1个村征占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最终设计和实际勘界范围为准,地类认定以普查现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1.耕地、宅基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①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为准。
②集体土地:水田40800元/亩,旱平地38000元/亩,旱坡地30000元/亩,种植园用地32640元/亩,未利用地4080元/亩。
③房屋宅基地:拆除房屋宅基地按同类地区水田标准补偿。
2.林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①经济林林地:10160元/亩(含林木补偿费3000元)。
②用材林林地:9160元/亩(含林木补偿费2000元)。
③其他林地:8160元/亩(含林木补偿费1000元)。
④荒山荒坡:2000元/亩。
3.粮食作物、蔬菜等青苗补偿标准
蔬菜1000元/亩、粮食作物800元/亩、经济作物(含魔芋、中药材)40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果树、产业园)补偿标准
①零星树木(含果树):果树幼苗15元/株,初挂果树40元/株,盛果树85元/株,桑树20元/株,杜仲40元/株。核桃树:成年挂果100元/株、丰产300元/株。零星树木每亩低于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超过60株的按成片林或苗圃予以认定。
②苗圃:5000元/亩。
③茶园:新建茶园5000元/亩、初产茶园10000元/亩、盛产茶园15000元/亩。
5.河滩及未利用地治理补偿标准
河滩及未利用地治理补偿20000元/亩。治理主体明确的,据实进行补偿;治理主体不清或存在矛盾纠纷的,待确认治理主体后进行补偿;事实无治理主体的不予进行补偿。
(二)临时用地用林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水田1200元/亩/年,耕地1000元/亩/年,林地500元/亩/年。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临时用林补偿标准。经济林林地(包括杜仲、厚朴、核桃、板栗、漆树、棕树、桐子树、竹园等)3000元/亩;用材林林地2000元/亩;其他林地10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县自然资源局或林业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临时用地租赁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和林地植被恢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占耕地复垦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在用地单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土地复垦工程造价据实收取。临时用地复垦在工程结束后由用地单位统一组织,经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复垦费退还业主单位;若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所缴纳的复垦费不予退还,复垦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缴。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验收合格后,交还原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5.临时用地复垦和林地植被恢复政策要求。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按《森林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构)筑物征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
1.框架结构房屋:一类(红砖墙体)1500元/㎡,二类(砌块墙体)13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一类(红砖墙体)1300元/㎡,二类(砌块墙体)11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一类(红砖墙体)850元/㎡,二类(砌块墙体)750元/㎡。
4.土木结构房屋:一类(双挑,有楼板)700元/㎡,二类(单挑)650元/㎡(楼板以上2.5米以内的按1层计算,超过2.5米的按2层计算)。
5.临时建筑物:彩钢房400元/㎡、彩钢棚170元/㎡、房屋顶层隔热层200元/㎡。
(二)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
1.精装修(全瓷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以上等级、石膏板吊顶、包门包窗、豪华灯具,外墙装修,厨卫精装、设施齐全):300元/㎡。
2.普通装修(普通地面砖、仿瓷墙面、厨卫简易装修,普通灯具):200元/㎡。
装修补偿金额按装修补偿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水电网讯等设施迁移补偿
对被征收人室内外安装的供水、供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空调迁移等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
圈厕、围墙、门楼等地面附着物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五)特殊拆迁补偿
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
(六)损毁基础设施补偿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使用的堰渠、管道和抽水泵站等重要水利设施以及各类地方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由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综合协调工作专班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毁、谁赔建”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管护和赔建。造成损环的由建设单位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修复或补偿协议,并负责修复或补偿。
(七)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八)公路建设施工中造成房屋震损补偿
对公路建设施工中造成房屋震损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修复补偿。
(九)抢种抢建及征迁范围内广告牌匾补偿
在政府发布预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抢栽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十)其它项目补偿
本方案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或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做出合理补偿。
四、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及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一)拆迁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于有备用房产,现有房屋拆除后不用再新建的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进城购房的同等享受进城购房相关政策。
2.自行分散安置。原则鼓励就近就地安置,被征收人自愿实行分散安置的,由拆迁户自行协调宅基地,可享受7万元/户的“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宅基地滴水为界,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34㎡,房屋由拆迁户自行建设。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房屋征迁安置通知单》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3.集中统一安置。由镇村协调统一进行安置,原则上利用原有安置区节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进行挖潜安置。安置地点完成“三通一平”基础配套,按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34㎡统一规划解决建房所需宅基地,被征收人自行建房并自费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享受宅基地“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
(二)搬家费与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1.搬家费。对被拆迁安置户给予一次性2000元/户的搬家费(含搬出和回迁费用)。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2.过渡费。给予拆迁户8500元/户/年的安置过渡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房屋丈量登记后,与征迁工作组首次面谈之日起30日内、6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凭征收人出具的腾空房屋证明,以宗地为单位分别奖励被征收人10000元/户、5000元/户。
五、社会保障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由征迁补偿安置所涉镇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1.征收人:平利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八仙镇、正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
3.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二)设有抵押权房屋处置
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债务或变更抵押财产,超过30日未协商成功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化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及补偿面积认定
房屋所有权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征收实施部门按程序商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被征收人拒绝协商聘请的,由征收人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聘请测量,具体面积以测量为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五)特殊情况处置
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视为先行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适用对象及政策解释

本方案仅限于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所涉及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政策由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平利段)综合协调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型

标准

价格

圈厕

砖混结构

现浇顶、内外粉刷

400元/㎡

砖木结构

简易粉刷

300元/㎡

土木结构

盖瓦

200元/m²

简易厂房

100元/㎡

简易棚

200元/个

围墙

砖围墙

高0.5——1.2米

70元/延米

高1.2米以上

100元/延米

土围墙

高0.5——1.2米

30元/延米

高1.2米以上

40元/延米

门楼

砖混结构

450元/㎡

砖木结构

350元/㎡

土木结构

250元/㎡

硬化院坝

标准硬化厚度10cm

50元/㎡

建成房基
(地面未建房屋)

基础土方开挖、基础石坎及堡坎

土方开挖

30元/m³

浆砌石坎

220元/m³

干砌石坎

100元/m³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450元/m³

沼气池(在住房室外修建)

2500元/个

水(粪)池

320元/m³

饮水管道

Φ50mm以下

10元/m

Φ50mm及以上

20元/m

迁坟

一类坟(有拜台、碑文、浆砌粉刷贴瓷砖坟头)

7000元/棺

二类坟(有拜台、无碑文、砖砌坟头)

5000元/棺

三类坟(无拜台、无碑文、干砌石坎坟头或仅有土堆且埋葬超过20年)

3000元/棺

| 责任编辑: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