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搬迁安置居住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3-01 08:49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搬迁安置居住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2-036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22〕2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和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搬迁安置居住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平利县搬迁安置居住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发展工作,加强搬迁安置点(区)的规范化管理服务,促进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能致富”,更好的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生活,确保搬迁安置人员享有后续扶持发展惠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搬迁安置群众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申领《平利县搬迁安置居住簿》(以下简称《居住簿》)的办理及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迁安置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县范围,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跨镇、跨村搬迁安置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户籍在本县但跨镇、跨村安置的搬迁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第五条  居住登记地址,应当以县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核准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六条  居住簿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相关事项的证明。

第七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为居住簿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簿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镇村之间居住簿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居住簿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九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条  坚持“户籍地管理地和林,居住地服务房和人”的原则,对搬迁安置人员实行《户口簿》和《居住簿》双重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搬迁安置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管理,调动搬迁安置人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主体作用。


第三章  持有《居住簿》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居住簿》的搬迁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及户籍地享有如下权利:

(一)学龄子女就近入学入园;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三)在居住地所在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村(社区)卫生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报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等政策;

(四)在居住地所在镇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权益查询等服务;

(五)在居住地所在镇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民生政策;

(六)在居住地所在镇申报、办理不动产权证,享受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产业贷款、创业保证担保贷款服务,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益岗;

(七)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搬迁安置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可列入居住地所在村(社区)选民登记名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在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享有与原住户同等的供水供电、广电通讯、排污、垃圾收集清理等公共项目管理服务;

(九)搬迁安置人员享有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分红权及林地、林木、土地、荒山、宅基地等权益。如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同时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时,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单方享受,或者根据村(居)民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确定执行;

(十)搬迁安置人员在居住地享受其他各项搬迁后续扶持发展政策,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持有《居住簿》的搬迁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及户籍地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户籍所在地与土地承包等相关的各项义务;

(二)参与和服从居住地所在镇、村(社区)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与户籍地和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并带头遵守;

(四)配合居住地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秩序,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搬迁安置人员的合法利益;

(六)履行居住地居民应该承担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四章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依规保障持有《居住簿》的搬迁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应享有的权利,配合做好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搬迁后续扶持发展政策;

(二)负责做好居住地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

(三)处理好搬迁安置人员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四)村(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搬迁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依规保障搬迁安置人员在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分红权及林地、林木、土地、荒山、宅基地等权益;

(二)配合居住地做好搬迁安置人员的管理服务;

(三)协助搬迁安置人员做好需要户籍地协助的各项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搬迁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居住簿办理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搬迁安置人员信息登记和统计、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簿》的受理和核实等相关工作。平利县公安局负责搬迁安置人员《居住簿》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居住簿》的办理以户为单位,同一地址内的同户居住人员只能申办一本《居住簿》,由户主或者经户主委托的申请人进行申办。

搬迁安置人员办理《居住簿》时应先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平利县搬迁群众居住信息登记表》。

第十八条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簿》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在《平利县搬迁群众居住信息登记表》上签章。

第十九条  居住地所在派出所依据搬迁人员持有经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章的《平利县搬迁群众居住信息登记表》,应当场完善相关登记内容并制发《居住簿》。

第二十条  《居住簿》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主页登记项目包括:户号、户主姓名、现居住地址、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村(社区)(签章)、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章)签发日期;

(二)人口登记页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曾用名、性别、出生地、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本县其他住址、血型、公民身份证件编号、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户籍地地址、何时何地居住本址、居住地变更登记、签发日期。


第六章  居住簿变更

第二十一条  搬迁安置人员持有《居住簿》后,居住人员有新增、减少等变化的,应及时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搬迁安置人员持有《居住簿》后,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在实际居住地重新申办《居住簿》;居住簿损坏或者丢失的,居住簿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簿持有人换领新《居住簿》时,应当交回原《居住簿》。

第二十三条  搬迁安置人员自愿将原籍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或者其他地址的,办理户口迁移后应当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并交回《居住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维护《居住簿》信息系统,完善“专业采集、专业维护、资源共享”机制,规范管理搬迁安置人员居住地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簿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人员办理、补领或换领《居住簿》,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发改、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卫健、医保、教科、司法、人社、自然资源、残联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簿》持有人员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止。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22〕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