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1-14 15:07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22-013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规〔2022〕001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年01月14日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平利县城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

平利县城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安平高速公路平利东出口以西(高峰村、金华村、龙古村等村庄及龙头村四组以北),西至城关镇三里垭村以东(长沙铺村、普济寺村、二道河村、药妇沟村、陈家坝村等村庄及猫儿沟村委会活动室以南),南至纸坊沟村,北至五峰山森林公园以南(五峰村、东关村、东关社区等村庄)的城市规划区。此环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停车场;

(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七)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及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8412006)。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6日止。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图解: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