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xzfbgs/2021-0229 | 公开目录: | 规划计划,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平政发〔202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年01月20日 |
更新和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基于此,我县根据省、市统一安排,于2020年10月完成了平利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且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通过省政府审核批准,现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就我县实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区片综合地价是在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后,通过划分区片、并且每个区片测算一个价格的方式予以确定,与平利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且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二、在后期征地工作中,各行政村按照相对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征地补偿。
三、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对补偿标准适当调高,但不能降低。县政府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更新,并报省政府批准 。
四、各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财政、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五、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2月31日起实施。2018年11月30日印发的《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18〕25号)文件同时废止 。
附件:平利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docx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公文PDF原件:平政发〔20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