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信息来源:平利县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5-14 10:24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索引号 zfgzbmzfb/2019-0252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3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9年05月14日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镇对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总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县巡查工作组将开展巡回检查,发现违反规定露天焚烧行为的,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所在镇村责任。

三、积极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户实施秸秆还田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化循环利用。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或阻碍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燃烧秸秆造成森林火灾、烧毁他人财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视、广播、网络、通讯等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平利分局:8412369;县农业农村局:8421148;县公安局:110、8418504。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