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10 10:57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10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年07月10日

平政办发2013110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平利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0

 

平利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切实做好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查处和整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矿产开发和管理秩序。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二、检查对象、时段和依据

    (一)检查对象

  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检查时段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检测)时段统一为201211日至20121231日。

  (三)检查依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是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规范》)为依据,在往年卫片执法执法检查工作中曾适用过,但《通知》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政策界限,不再作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三、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6.30”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和拆除复耕政策停止执行。

2、在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3、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县(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时,根据县(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视情节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4、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5、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6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确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即:“取消非新增建设用地填报选项”)。

7、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权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限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伪变化图版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2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的,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四、检查的方法步骤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20日至531日)。组织召开卫片执法检查专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掌握政策,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自查清理阶段(61日至620日)。根据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资料,由县国土局牵头,所在镇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卫片监测到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共同进行实地核查。对图斑宗地用地的业主、位置、地类、权属、面积、建设现状、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用途等情况逐宗进行全面核查,对图斑宗地用地的合法性和违法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621日至720日)。对检查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要求,全面完成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做到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该移送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依法对事对人处理到位。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721日至810日)。县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处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责成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顺利通过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2012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此次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为加强对土地矿产卫片检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局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住建局、人社局、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文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人员、责任、经费、设备四落实。

    (二)认真细致,核查到位。在自查阶段,各镇要组织安排协调配合好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卫片涉及用地及矿产疑似图斑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在镇要负责动员违法单位及相关人员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核查数据、证据真实全面。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核查结果如实填写统计汇总报表,不得谎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谎报、瞒报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整改到位。720前,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予以立案,依法处罚处理到位。一是对该处罚款的,由所在镇负责督促违法用地业主在720前上交到指定罚没款专户。二是对于违法建筑,由县国土局和各镇动员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纠正,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国土部门牵头,公安、法院等部门及所在镇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县监察局处理。四是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受理。五是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执行。六是对于依法没收的违法占地建筑,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接收、登记。七是对应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八是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通力配合,落实到位。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各镇和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协调和沟通,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各个层次和环节不出现失误和问题,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全面,确保违法用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全面有效按时处罚处理整改到位。共同把卫片检查工作做细做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强化督察,从严问责。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由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重视,不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并将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整改不力,影响上级对我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的,先予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