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13 10:11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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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平政办发201483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平利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

 

平利县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切实做好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制止、查处和整改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卫片核查、整改查处、检查验收等方面情况,评估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努力把我县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降到最低。

    二、检查对象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平利县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个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步骤

2014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15日至520日)。组织召开卫片执法检查专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方法、步骤,掌握政策,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自查清理阶段(521日至531日)。根据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监测成果资料,由县国土局牵头,所在镇及相关部门配合,对卫片监测到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共同进行实地核查。对图斑宗地用地的业主、位置、地类、权属、面积、建设现状、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用途等情况逐宗进行全面核查,对图斑宗地用地的合法性和违法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61日至620日)。对检查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要求,全面完成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做到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该移送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依法对事对人处理到位。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621日至710日)。县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处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责成所在乡镇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顺利通过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有关规定

(一)关于问责政策。停止执行 2012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关于对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以上三类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在落实责任追究时,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

(二)关于“历史批文”。2010 年以前各种形式的“历史批文”(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变更,但在国土资源部审核时未予认可,或是当时未报变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律不予认可,相关批文所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开发利用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但无法提供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外,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三)关于试点用地。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用地利用方式改革等各类试点用地,凡未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对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地方按照部省合作协议等自行开展的各类试点用地,由地方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予认可的,一律按违法用地认定。

(四)关于非新增建设用地。凡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都是经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实确认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只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不设“非新增建设用地”或“实地伪变化”选项。

(五)关于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经核查,凡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以违法采矿行为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此次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为加强对土地矿产卫片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局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交通局、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文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人员、责任、经费、设备四落实。

(二)认真细致,核查到位。在自查阶段,各镇要积极配合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卫片涉及用地及矿产疑似图斑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在镇要负责动员违法单位及相关人员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核查数据、证据真实全面。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核查结果如实填写统计汇总报表,不得谎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谎报、瞒报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整改到位。710前,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予以立案,依法处罚处理到位。一是对该处罚款的,由所在镇负责督促违法用地业主在710日前上交到指定罚没款专户。二是对于违法建筑,由县国土局和各镇动员违法当事人自行拆除纠正,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国土部门牵头,公安、法院等部门及所在镇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县监察局处理。四是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受理。五是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执行。六是对于依法没收的违法占地建筑,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接收、登记。七是对应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八是对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通力配合,落实到位。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各镇和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协调和沟通,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各个层次和环节不出现失误和问题,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全面,违法用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全面有效按时处罚处理整改到位。

(五)强化督察,从严问责。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由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重视,不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不力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