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10-09 14:58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xzfbgs/2019-019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9〕94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10月09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平利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平利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单户外的所有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作,使用农村供水工程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根据工程现状、规模实行县、镇、村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行业监管、运行管理技术指导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运行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提高农村供水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确定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深化农村供水“量化赋权”,通过资产评估,水利局将已成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移交给当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第十条 确定管理权、经营权。跨区域、联村等农村供水由县水利局委托相关单位运行管理;其它各集镇、单村和自然村的农村供水由当地镇村负责运行管理。各生产运行单位要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公示收费标准,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农村供水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明确全县农村供水管理单位。全县农村供水管理是平利县水利技术工作站的重要职能,负责全县农村供水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维护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平利县卫生防疫机构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单位,负责全县农村供水水质巡检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在县级新闻媒体将县级、镇村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农村供水生产运行单位的工作职责:

1、制订供水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制水工艺流程的规定操作运行,生产合格的生活用水;

3、负责当地农村供水工程维护、维修和抢险;

4、负责水费收缴、公布收支使用情况;

5、负责本工程水源地的监督和保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农村供水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基金,用于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水价,实行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供水水价;镇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讨论,采取实际用水水量、基础水量+实际用水水量等方法收取水费。所收取的费用用于镇村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改建、拆除农村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农户和驻地单位,应向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交纳土建、安装等工程直接费用。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的管护,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划定饮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水源破坏。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明确任务和责任。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计划和供水水价的管理;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行业管理、节水技术的宣传推广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土地利用规划和批复;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督检测;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县分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划定和保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减少农业生产活动对水源地造成的面源污染;县电力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电力保障,并按照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收取电费。

第二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原2011年制定《平利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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