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7-05 09:34 【 字体:

办公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东一路

联系电话:0915-8410390

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汪贤萍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利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平利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贯彻中省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市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贯彻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全市医保准入目录药品的支付标准。

()贯彻落实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贯彻落实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全县招标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监测工作,指导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落实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股室:

(一)政办股(财务股)(负责人:康杰,联系电话:8410390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信访维稳和工青妇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关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拟定和督促实施;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档案、计划生育、卫生、接待服务和各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法规和监督股

贯彻执行中省市医疗保障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计划;承担全县医疗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全县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参与调解社会保险争议;负责全县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培训;编制全县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划拨稽核及内审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县医保卡发放使用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医疗医药待遇保障股(负责人:姚菊芳,联系电话:8418160

贯彻落实堿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标准;统筹推进全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医保准入目录药品、特殊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县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以及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