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第六轮“母亲健康工程”及2018年“优生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5 11:45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第六轮“母亲健康工程”及2018年“优生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8-0536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8〕90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平利县第六轮“母亲健康工程”及2018年“优生促进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平利县第六轮“母亲健康工程”及
2018年“优生促进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新工作措施,巩固前五轮母亲健康工程成果,不断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平利县第六轮“母亲健康工程”及2018年“优生促进项目”(以下简称“两项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集中全县卫计服务力量,面向全县育龄人群,按照“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与指导建立良好生活行为方式相结合,查病治病与防病相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生殖保健知识,开展安全、有效、全程、优质的健康检查、治疗和随访服务,进一步改善计划怀孕夫妇健康状况,提高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水平,增强孕前风险防范意识,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检查内容
    (一)母亲健康工程。
    检查时间: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
    检查对象:全县常住或流动,年龄在20岁以上49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
    检查项目:1.体格检查;2.乳腺检查;3.子宫及附件超声检查;4.妇科常规检查;5.电子阴道镜检查;6.白带涂片检查;7.宫颈刮片检查。
    (二)优生促进项目。
    检查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目标人群:符合生育政策(准备结婚、已结婚准备怀孕、已生育符合再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城乡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包括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且在我县全员人口数据库已录入)。
    检查项目:
    1.免费婚前检查项目:包括病史及体格检查、子宫及附件超声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阴道分泌物检查、淋病筛查、梅毒检测、血转氨酶、胸部透视等辅助检查,共11项,其中男性检查10项。
    2.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项目: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阴道分泌物、血液常规检验、尿液常规检验、血型、血清葡萄糖测定、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肝功能检测、肾功能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病毒筛查、妇科超声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早孕和妊娠结局跟踪随访等共19项。
    三、检查资金保障
    卫计局按照母亲健康应查对象人均20元的标准由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用于健康检查和治疗的宣传动员、设备配备、检查人员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省市拨付的健康检查治疗资金主要由检查实施单位包干使用。婚前检查经费按确定标准由卫计局在专项资金中预算列支补助到检查实施单位。
    四、组织分工
    免费健康检查和治疗工作由县卫计局负责搞好项目的组织协调、资金保障、设备支持、项目宣传等工作。各镇负责受检对象的调查摸底和组织动员工作,积极配合项目开展;县妇计中心负责做好全县优生促进项目和城关镇母亲健康工程受检对象的检查、治疗及健康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各镇卫生院负责做好本镇母亲健康工程对象的检查、治疗和健康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五、工作实施计划
    1.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月4日-2016年1月25日)。各镇要对本镇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常住、流动育龄人群)的对象,结合全员人口数据库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确保母亲健康工程和孕前优生筛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
    2.项目实施阶段(2018年1月26日-2019年10月30日)。各镇要根据调查摸底人数,有序推进健康检查和治疗工作,积极动员组织孕前优生筛查对象到县妇计中心检查,母亲健康工程对象到各镇卫生院进行检查,确保母亲健康工程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检查任务的60%,201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孕前优生筛查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3.总结分析阶段(2019年11月)。项目结束后,由县妇计中心负责对全县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母亲健康工程要根据检查的统计资料对全县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疾病的发生类型、发生率、年龄分布等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排出本县妇女病高发的前十位疾病,提出防治预案,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卫计局。
    六、工作要求
    1.摸清受检对象底数。各镇要对符合检查条件的对象进行认真排查,确保应查对象一个不漏,一个不错,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县卫计局要做好督促、数据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县卫计局和各镇要将“两项工程”宣传作为年度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对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和两项工程的检查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相关政策,开展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育龄人群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增强群众自觉接受检查的意识,提高参检率。
    3.强化优质服务。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将这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一是在健康检查程序上要按照“宣传动员,健康教育,系统检查,开展治疗或评估指导,效果随访”五个环节开展服务,做到应查尽查,检查率达90%,治疗率达到90%以上;二是参与检查的医疗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医师以上职称,县妇计中心要组织对参与检查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特别是诊断、B超、化验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技术过硬、能够长期从事“两项工程”的专业技术队伍;三是在健康检查治疗工作中,技术服务人员要衣着整洁,用语规范,态度和蔼,重视每一个检查项目和环节,严格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规范操作,强化无菌观念,严防交叉感染和医源性损害;四是疾病诊断要准确,对查出疾病或高风险对象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制定适宜的治疗方案或恰当的评估咨询指导建议,并加强随访。五是健康档案书写要完整规范整洁。
    4.建立健康档案。项目检查结束后,按照省市统一要求逐个为受检对象建立健康档案,母亲健康工程由各镇为单位集中建档,孕前优生筛查由县妇计中心集中建档,完整记录每个受检对象的生殖健康状况、疾病治疗和随访情况,确保“一证通”系统档案录入率达100%,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数据库,对项目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同时,县妇计中心、各镇卫生院要确定专人,负责《平利县“两项工程”进度表》和《平利县母亲健康检查月报表》和《平利县优生促进项目月报表》统计上报工作,每月3号前报县卫计局宣技股,联系电话:8419499,QQ:1065538979.(注:《平利县“两项工程”进度表》由县妇计中心和各镇卫生院分别上报,县妇计中心负责上报优生促进项目,各镇卫生院负责上报母亲健康工程;《母亲健康检查月报表》由各镇卫生院上报;《孕前优生促进项目月报表及妊娠结局统计报表》由县妇计中心通过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系统(网络直报)和纸质报表两种形式报送县卫计局)
    5.积极治疗和随访。对在母亲健康工程中查出疾病的对象,按疾病类型,属于一般类型或早期感染的,由县妇计中心和各镇卫生院给予一定的物理治疗;属于严重妇女疾病或经治疗未愈的,转诊至上级医疗部门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予以治疗;对少数特别困难的受检对象,积极协调民政部门给予大病救助。各镇卫生院技术服务人员要做好全程回访服务工作,实行定时定点上门回访,了解治疗效果,分类指导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录入健康档案。孕前优生筛查高风险对象由县妇计中心要做好评估咨询指导和全程随访服务。各镇卫生院技术服务人员要做好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服务工作。
    6.突出工作重点。各镇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检查对象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把本镇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对象作为重点,积极动员参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严把婚姻登记关,积极引导每对新婚办证夫妇到县妇计中心参加免费婚检项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抓好检查奖励政策的落实,对参加婚前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按照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别给予增加婚假和产假各十天,促进干部职工参加婚检孕筛的意识,最大限度提高参检率。县卫计局要加强部门的协调,畅通群众参加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渠道,使每一位查出疾病的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7.加强督查考核。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任务,夯实工作重点,确保完成各自下达的任务,县政府将把“两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检查治疗资金兑付的重要依据,定期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及时拨付检查治疗资金;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后。县卫计局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第六轮母亲健康工程和孕前优生筛查项目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平利县第六轮“母亲健康工程”阶段任务表

    附件2.3:孕前优生筛查任务表

    公文PDF原件: 平政办发〔2018〕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