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利县政府质量奖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6 10:17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利县政府质量奖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8-003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发〔2017〕21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16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平利县政府质量奖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13

 

 

平利县政府质量奖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质量强县工作,提高辖区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商贸流通服务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立品牌建设奖、标准认证奖和科技进步奖等三个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是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政府质量奖考核奖励工作。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具体开展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细则;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初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对决定受理的申报单位组织人员开展评审,对相关证书等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向县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审议候选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事迹;

(六)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设立政府质量奖的目的是为了突出企业质量管理、品牌创建、标准认证、科技进步、社会贡献、持续发展水平,注重引导辖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我县质量工作稳步推进。

第七条  品牌建设奖对象及奖励标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安康市知名商标的辖区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安康市特色品牌的辖区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八条  标准认证奖对象及奖励标准:取得欧盟质量标准认证的辖区企业,奖励10万元。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辖区企业,可在提交申请经审核属实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每个奖补1万元。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对象及奖励标准:取得国家、省级、市级认定并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书,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具有推广意义和取得实际经济效益的辖区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所有奖励为一次性发放,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是为了对在质量工作方面取得成绩的辖区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获奖企业在满足省、市相应产业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可重复享受相关省、市奖励。

县政府其他产业奖扶文件涉及本办法的对应奖项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得重复申报相关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评选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辖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在平利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四)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五)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近2年来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低于B级,未列入全省税收黑名单。

第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名单上报、社会公示、颁奖表彰等环节。

一)发布信息。县质量推进办在相关媒体公告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符合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质量推进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请;2.平利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3.企业自我评价报告;4.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料审核。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通过审核的,进入评审名单。

(四)名单上报。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进入评审的企业名单,形成书面评审报告上报至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经再次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五)社会公示。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县政府审核的拟授予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平利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社会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正式报请县政府审签批准,并由县政府发布公告。

(六)颁奖表彰。在县政府召开的年度表彰大会上,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平利县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及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带动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证书由平利县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再度申报同一奖项。超过有效期的可提出复评申请,通过复评的,只颁发奖杯和证书。未提出申请和未通过复评的获奖企业,经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同意,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并对外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经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核实,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及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有较大质量责任投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政府质量奖考核领导小组所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PDF原文:平政发〔201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