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3 14:19 【 字体:
文件名称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zfgzbmzfb/2017-028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政办发〔2017〕57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7年05月23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平利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平利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适用范围…………………………………………………3

1.4 工作原则…………………………………………………3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4

2.2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4

2.3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5

2.4 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11

3.灾害预警响应 ………………………………………………12

4.信息报告和发布………………………………………………13

4.1 灾害预警预报……………………………………………13

4.2 预警信息共享……………………………………………14

4.3 灾情信息管理…………………………………………14

4.4 灾情信息发布……………………………………………16

5.应急响应……………………………………………17

5.1 I级响应…………………………………………………17

5.2 II级响应……………………………………………….21

5.3 III级响应………………………………………………23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6

6.1 灾后救助…………………………………………………26

6.2 恢复重建…………………………………………………27

6.3 过渡期生活救助………………………………………28

7.奖励与责任追究………………………………………………28

8.附则…………………………………………………………29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预案管理办法》和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其他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⑵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抗灾救灾措施。

县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灾情发生后,县灾害救助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即转为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见图1)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宣传部、政府办、人武部、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局)、扶贫局、经贸局、审计局、农林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局、教体局、环保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旅游局、电力局、统计局、安监局、气象局、移动公司、电信局、武警中队、平运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和民政局共同组成,县应急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传达、贯彻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⑵负责落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救助工作相关问题;

⑶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⑷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⑸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⑹联系新闻单位对受灾情况、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⑺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3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协助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各类救灾物资。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监察局: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灾区行政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确保救灾物资安全。

县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费用的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及时拨付中、省、市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国家政权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民政局: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查核灾情,组织灾情会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救灾款物发放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做好救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灾害救助的演练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编制和实施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应急物资调用协调;负责制定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 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减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各项建设资金。

负责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救灾粮的调运工作。

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县扶贫局:负责全县因灾损毁农村民房的恢复重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各部门救灾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县国土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县地震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

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水利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县农林科技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防疫药品、农药等农用物资储备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

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卫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和应急处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人保财险:负责农村居民房屋保险、农业生产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元”民生保险)和大病补助医疗保险“三险一补”的理赔工作。

移动公司和电信局:负责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负责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保障应急无线频率的使用。组织调运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物资。做好因灾造成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电力局: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开展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救灾(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调拨和检验工作。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县文广旅游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50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的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的现场急救、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运输公司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

2.4 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加强灾情会商评估工作。同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县国土局、水利局、农林科技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3.灾害预警响应

⑴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⑵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⑶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⑷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

⑸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⑹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地震办)的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1.2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针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作出灾情预警,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域通报。

4.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应做好大量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应急准备等相关措施。

4.2 预警信息共享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域通报。

4.3 灾情信息管理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⑴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包括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灾情内容和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

对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

⑶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恢复重建和修缮房屋的户数和间数。

⑷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置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⑴灾情初报。镇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镇政府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县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民政局和县政府,县民政局立即上报市民政局。

⑵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镇民政部门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人民政府每日下午17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灾情发生变化时立即报告。

⑶灾情核报。镇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镇政府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4.3.3 灾情核定

⑴部门会商核定。县级民政部门协调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科技(地震)、气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会商分析。

⑵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地震)等有关部门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核定灾情。

4.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镇人民政府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报县民政部门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4 灾情信息发布

4.4.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4.2 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重大灾情应通过县委宣传部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4.4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级各类灾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5.1I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况

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⑵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长(见图2)。

5.1.3 应急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⑴立即向县委通报灾情,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民政局和县委报告。县民政局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专人值守。

⑵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灾区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严重的相关村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制灾情快报表,报送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⑸县级领导带队组成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⑹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⑺各受灾镇人民政府每日下午17时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⑻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⑼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灾区灾情提出捐赠款分配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下拨。

⑽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落实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5.1.4 响应的终止

2:Ⅰ级响应示意图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5.2 Ⅱ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况

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7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700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

⑵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7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700间以上。

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见图3)。

5.2.3 应急响应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⑴立即向市民政局和县委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严重的相关村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表,报送市民政局及县委、县政府,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

⑸县级领导带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⑹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⑺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政府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县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的使用,要依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灾区受灾情况,提出捐赠款分配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审核后下拨。

⑼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落实。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5.3 Ⅲ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况

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4000人以上;

b.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c.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

⑵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4000人以上;

b.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见图4)。

5.3.3 应急响应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由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⑴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县民政局办公室、社救股、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⑶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⑷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款,支持各镇抗灾救灾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协调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⑸县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灾情快报表,上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⑹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⑺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再报经县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1.1 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9月底前上报县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6.1.2 县民政局会同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1.3 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制定冬春困难灾民救助工作方案。

6.1.4 县民政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1.5 对经确认需政府救济的困难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后,以集中发放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1.6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6.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1.8 粮食、财政等部门落实好粮食供应。

6.1.9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绩效评估等工作。

6.2 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镇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补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2.1 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灾情稳定后,镇政府应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并上报房屋损毁具体情况。

6.2.2 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县、镇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2.3 县民政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维修加固。

6.2.4 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6.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2.6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2.7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3 过渡期生活救助

县民政局使用好上级拨付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负责做好过渡期生活补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负责本辖区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7.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附则

8.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2 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相应的镇、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备案。

8.3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平政办发〔2017〕57号